黄金期货交易获税收优惠 增值税可享税款即征即退
字体:[ ]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于丽 日期:2008-05-22

  本网讯 1月9日上市的黄金期货,一直以来,增值税发票问题令市场对黄金期货的顺利交割心存顾虑。20日,总局公布的《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46号)规定,上期所应对黄金期货交割并提货环节的增值税税款实行单独核算,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这是国家税务总局对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征收问题第一次正式发文。市场的疑虑也将由此消除。

 

  《办法》指出,上期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期所进行黄金期货交易并发生实物交割的,卖方会员或客户按交割结算价向上期所开具普通发票,对其免征增值税。买方会员或客户提取黄金出库的,应向上期所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期货交易交割结算单、标准仓单出库确认单、溢短结算单。买方会员或客户(提货方)不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不得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办法》第五条还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价和金额、税额作了明确规定:“上海期货交易所买方会员或客户(提货方)提货出库时,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单价,应由实际交割货款和提货数量确定,但不包括手续费、仓储费等其他费用。其中,实际交割货款由交割货款和溢短结算货款组成,交割货款按后进先出法原则确定。”

  适用于该《办法》的“黄金”是指标准黄金,即成色与规格同时符合以下标准的金锭、金条及金块等黄金原料,其中,成色有: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有: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对于非标准黄金,即成色与规格不同时符合以上标准的黄金原料,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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