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契税
字体:[ ]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程彩清 日期:2008-06-11

    本网讯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438号)明确,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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