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起 车主不缴车船税拿不到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
字体:[ ]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程彩清 日期:2008-08-13

  本网讯 针对个别地方开展代收代缴工作进展缓慢和机动车车船税政策执行不严格等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保监会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74号),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和保险机构要加强车船税税源控管,从2008年8月1日起,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须将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等票据收回备查,不得交给投保人,直至投保人缴纳车船税或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免税证明。

  据悉,从2007年7月1日起,我国绝大部分地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部署,陆续由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

 

  两部门在通知中要求,各地地方税务机关、保险监管机构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务必于2008年年内全面开展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要认真履行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义务,在销售"交强险"的同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除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以外的机动车,投保人在购买"交强险"时无法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且无法立即缴纳车船税的,从2008年8月1日起,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须将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等票据收回备查,不得交给投保人,直至投保人缴纳车船税或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免税证明。

 

  此外,要严格执行代收代缴工作的各项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实施减免、赠送机动车车船税。对于采取任何形式,诱导、怂恿投保人不缴或缓缴机动车车船税的,各地地方税务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保险机构处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不按规定认真履行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义务的保险机构,情节严重的,保险监管机构应依据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版权声明:
  ①如您想进一步了解该文的相关内容,请致电中国税网010-63183002,我们将安排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专家与您共同探讨。
  ②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税网及主办单位北京中税报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税网”。
  ③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税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打印文本   关闭
相关新闻
· 中铁建重组改制行为可免缴营业税、印花税和契税
· 杜绝“白条”入帐 财政部允许农村印制作专用票据
· 汶川地震重灾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具体办法出台
· 税务总局要求加强普通发票管理 严管企业代开发票
· 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期间取得非本单位收入须缴税
全部 法规 问答 资料 实务
近期重要税事回放
· 中铁建重组改制行为可免缴营业税、印花税和契税
· 杜绝“白条”入帐 财政部允许农村印制作专用票据
· 汶川地震重灾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具体办法出台
· 税务总局要求加强普通发票管理 严管企业代开发票
· 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期间取得非本单位收入须缴税
· 因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补缴的土地收益金要缴契税
· 国家税务总局作出重大机构调整 不再保留征管司
· 嵌入式软件享即征即退税收优惠须独立核算销售额
· 10部门联手检查“社保基金”存管情况 09年底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