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扶持包装业的专项研发资金应作企业收益
字体:[ ]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程彩清 日期:2008-08-26

  本网讯 为了扶持包装行业发展,财政部决定由中央预算安排,拨付专项资金,用语包装行业高新技术项目产品研发、技术创新、新技术推广等。近日,财政部专门印发《包装行业高新技术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财企[2008]154号),对专项资金的应用及管理事项进行了明确。

  根据通知规定,包装业研发资金应重点支持符合国家宏观政策、环境保护和循环经济政策的下列项目:一是由有关部门认定的具有国际领先水平或填补国内空白的新型包装制品、包装材料和包装机械的研制及产业化项目;二是产学研一体化高新技术研发项目、由有关部门认定的国家级新产品研制项目、在省级以上部门立项的新材料,新技术的设计开发项目、应用技术项目;三是保障人身健康安全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新型环保包装材料项目;四是包装减量化和节能化项目、包装废弃物处理和利用项目;五是包装有关法规和标准化的研究、技术标准的制定和测试项目;六是符合国家包装行业政策的其他新技术项目。

 

  专项资金应在规定范围内使用

 

  据财政部介绍,该项研发资金主要采取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扶持方式。对以自筹为主投入的研发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对以银行贷款为主投入的研发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一个项目二者选择其一,不得重复申请。

 

  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500万元以内,且不超过企业自筹资金投入的额度。贷款贴息的额度,参照项目贷款额度和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50%确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贷款贴息项目按企业先支付利息后贴息的程序进行,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对于研发资金的使用范围,财政部明确指出,针对包装业的研发资金包括项目经费和项目管理费。项目经费是指应用于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具体开支范围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范围如下:

 

  (一)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二)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三)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四)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五)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六)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七)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八)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申请专项资金要具备基本条件和项目实施条件

 

  根据财政部通知的规定,包装企业申请研发资金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的包装制品、包装材料、包装机械及装备生产企业。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信息。

  (三)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除上述规定的基本条件外,申请研发资金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设有省级以上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二)上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在3%以上。

  (三)最近3年年均研发投入500万元以上。

 

  此外,申请研发资金的企业还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的主要产品、生产技术、主要经济指标等规定资料。

 

  企业对专项资金应作“收益”处理

 

  关于企业收到研发资金后如何做账务处理的问题,财政部在通知中也明确表示,企业收到研发资金后,需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即,“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此外,财政部要求项目承担单位要对研发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和核算,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挤占、挪用。财政部和地方财政部门也应对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或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项目,将取消该单位资金申请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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