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明确 调味料酒不征收消费税
字体:[ ]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程彩清 日期:2008-09-03

  本网讯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2号),明确指出,鉴于国家已经出台了调味品分类国家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调味料酒属于调味品,不属于配置酒和泡制酒,对调味料酒不再征收消费税。

 

  通知明确,调味料酒是指以白酒、黄酒或食用酒精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盐、植物香辛料等配制加工而成的产品名称标注(在食品标签上标注)为调味料酒的液体调味品。

  据了解,按照《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3号]的规定,复制酒是指以白酒、黄酒、酒精为酒基,加入果汁、香料、色素、药材、补品、糖、调料等配制或泡制的酒,如各种配制酒、泡制酒、滋补酒等等。复制酒应按照酒及酒精中的其他酒税目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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