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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要注意六大审批事项
字体:[ ]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程彩清 日期:2008-12-26

  本网讯 商务部近日下发《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引手册》[2008年版](商资服字[2008]530号),对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商业等部分服务业外资准入行政许可的审批部门、申报程序、申报材料、审批时限等进行分类介绍,供企业在工作中参考执行。

 

  《指引手册》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审批指引、外商投资道路运输等部分行业审批指引、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审批指引、工商登记有关问题解答和下放或委托审批的有关说明五个部分。

 

  在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审批指引部分,《指引手册》明确,注册资本折合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及注册资本折合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的(公司转制按照评估后的净资产计算)企业设立(含增资)、变更由省级商务部门审核;注册资本折合1亿美元以上鼓励类、允许类及注册资本折合5000万美元以上限制类的(公司转制按照评估后的净资产计算)企业设立(含增资)、变更由省级商务部门上报商务部审核。

 

  此外,《指引手册》特别提示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应注意以下六个问题:

 

  (一)以发起方式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在股份公司设立批准证书签发之日起90日内,发起人应一次缴足其认购的股份。

  (二)已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外商投资企业,如果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可申请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但其减免税等优惠期限,不再重新计算。

  (三)已设立的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如果营业时间超过5年、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外国股东以可自由兑换的外币购买并持有该企业的股份占该企业注册资本的25%以上,企业的经营范围符合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也可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四)已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可通过增资扩股、转股、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或境外上市外资股等方式,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五)一般情况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中方发起人不得为自然人。但如中方自然人原属于境内内资公司的股东,因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公司的原因导致中方自然人成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投资者的,该中方投资者的股东身份可以保留。

  (六)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外国股东可以是“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包括国外有限合伙制企业以及其他非公司性质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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