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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补充说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范围
字体:[ ]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程彩清 日期:2009-02-12

  本网讯 针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的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通知,就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进行补充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在国税函[2009]50号中明确,通知中“一、基本规定(三)”规定的情形,除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还应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他非居民企业。除“二、对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一)”规定的情形外,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境内单位,其发生的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工作仍由国家税务局负责。

 

  根据此前发布的通知内容,“一、基本规定”和“二、对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一)”的具体规定是:

  “一、基本规定”规定,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同时,2009年起下列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实行以下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二)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二、对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一)”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的,该项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分别由支付该项所得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的所得税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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