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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家集成电路企业获准2008年度可享受税收优惠
字体:[ ]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程彩清 日期:2009-02-16

  本网讯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开展了对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的认定工作,经研究,批准139家国家鼓励类集成电路企业2008年度可享受现行税收优惠政策。

 

  五部门在发改高技[2008]3697号文件中明确,认定企业中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线宽小于0.25微米、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号文件有关优惠政策。此前经认定已开始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可自获利年度起,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据悉,根据财税[2008]1号文件的规定,国家鼓励类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主要有:

 

  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七、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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