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调整税收优惠审批权限 3000万以上由省局审批
字体:[ ]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于丽 日期:2008-03-14

  日前,云南省国税局发布《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发[2008]24号)对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审批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文件对减免税审批及财产损失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

  注资3000 万申请西部大开发优惠由省局审批

  《通知》明确,企业注册资本金或开办资金在 3000 万元以上(含 3000 万元)的, 由省局负责审批。注册资本金或开办资金在3000万元以上(含 3000 万元)的纳税人,其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由省局负责审批。上述项目审批权限调整后,原属省局的审批权限调整由州 、 市局负责审批,不得层层下放。其他项目的减免税审批权限维持不变。

  财产损失额在3000万以上由省局审批

  企业年度申请税前扣除财产损失(或金融企业申请税前扣除单个欠款人、被投资人呆账损失)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 万元) 的,由省局负责审批。财产损失审批权限调整后,原属省局的审批权限调整由州 、市局负责审批,不得层层下放。

  审批流程

  《减免管理通知(云国税发 [2006]8 号)第三条第(三 )款、《财产损失审批管理通知》(云国税发 [2006] 7 号)第二条第(一)款停止执行。纳税人依照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申请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或发生审批类财产损失的,应向其所在地县(市、 区)级国税机关提出申请,省、州(市)级国税机关不再直接接收企业申请。

  文件规定,纳税人所在地县(市、区)级国税机关接收纳税人报送申请材料时,对按规定应具备相关资质或认定证明文件方能享受减免税的,应由纳税人提供相关资质或认定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经接受申请的税务机关经办人员核对无误后签注 “与原件相符” 后将原件退还纳税人。

  《通知》明确,在该通知下发之日前省、州(市)级国税机关已经接收的企业申请或已转报在途的企业申请 ,按原流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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