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经营游船等收入 应按旅游业征收营业税
字体:[ ]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于丽 日期:2008-04-10

  根据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254号),对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经营旅游游船、观光电梯、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运车所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旅游业”征收营业税。

  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并采取“一票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从高适用税率。

        
打印文本   加入收藏   关闭
相关新闻
· 创投企业开始年检 享受税收优惠企业要报备发改委
· <原创>解读外国投资者再投资相关税收政策的变化
· 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政策明确
· 总分机构均在江苏 分支机构可暂不就地预缴所得税
· 风景名胜区经营游船等收入 应按旅游业征收营业税
全部 法规 问答 资料 实务
近期重要税事回放
· 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政策明确
· 风景名胜区经营游船等收入 应按旅游业征收营业税
· 国家税务总局细化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处罚政策口径
· 我国税制改革步伐加快 增值税转型试点将继续推进
· 4月1日起六地区试行服务贸易对外付汇税务备案制
· 税务总局补充明确2007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五大问题
·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政策明确 首次预缴需证明
· 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系统上线 异地核查更便捷
· 国家将推出一揽子税收优惠 服务业迎来发展新契机
精彩专题
利息税降低 银行理财产品正悄然谋变吸引投资者
利息税降低 银行理财产品正悄然谋变吸引...
消费者商家不买账 购物袋“环保税”遇操作难题
消费者商家不买账 购物袋“环保税”遇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