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发[2007]33号文《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分阶段投资或追加投资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的审批执行至2007年12月31日止。这意味着在今年新税法开始实施后,原先为扩大吸引外资,鼓励外资企业使用国产设备等而给予外国投资者和外资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都将停止执行。以下我们就国发[2007]33号文涉及的上述三项税收政策的变化作一分析:
一、外国投资者利用税后利润再投资税收政策变化
新税法实施前,根据相关规定,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根据不同情况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企业已缴纳所得税40%甚至全额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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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外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变化
新税法实施前,根据相关规定,外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国产设备符合相关条件的,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果当年新增的所得税额不足抵免,最长可用以后五个年度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所得税额延续抵免。对外资企业无论购买何种设备都可以抵免所得税的政策,实际上既违背了WTO的国民待遇政策,也不利于引导企业投资方向。由于国发[2007]33号明确该项政策审批至2007年12月31日止,因此该项政策从2008年1月1日后将停止执行,以前尚未抵免额也将不能结转到以后年度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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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项目税收政策变化
新税法实施前,根据财税[2002]56号文《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对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的外资企业,其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税法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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