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为健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制度,并配合财税部门做好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工作,发改委日前下发《关于做好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851号),布署创投企业的年检工作,并要求备案管理部门在配合同级财税部门审核公布享受税收优惠的创业投资企业名单后,要将享受税收优惠的创业投资企业名单上报国家发改委。
通知要求,为促进备案创业投资企业规范运作,各级备案管理部门应当切实遵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令第39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每年的5月末以前,对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在上年度是否遵守《办法》第二、第三章各条款规定,进行年度检查。同时,为确保各合格创业投资企业能够及时享受应纳税所得额抵扣优惠政策,各级备案管理部门应当在5月末过后的5个工作日内,为年度检查合格的创业投资企业出具证明文件。投资运作不符合《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备案创业投资企业提出改正意见并督促落实。
备案管理部门进行年度检查时,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备案创业投资企业提交下列文件,并在收到下列文件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一)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能够准确陈述备案创业投资企业资产负债和投资收益等情况的年度财务报告。
(二)能够准确陈述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历史沿革、组织管理结构、资本资产状况、投资运作及典型投资案例等情况的年度业务报告。年度业务报告应当附加下列能够简要反映截止到上年末全年度业务情况和经济社会贡献情况的相关表格,以及能够证明实际投资情况的法律文件或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1、《创投企业基本情况表》;
2、《创投企业或其管理顾问机构高管人员情况表》;
3、《创投企业资本资产情况表》;
4、《创投企业从事创业投资情况表》;
5、《创投企业投资退出情况表》;
6、《创投企业投资收益与应纳税所得抵扣情况表》;
7、《被投企业经济社会贡献情况表》;
8、《创投企业经济社会贡献情况汇总表》。
为避免漏检和重复检查,对备案创业投资企业代理其他备案创业投资企业资产的,以委托方备案创业投资企业作为年检对象并以委托方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名义提交上述文件。
此外,在创业投资企业申报应纳税所得抵扣工作中,同级财税部门需要备案管理部门配合的,备案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备案管理部门在配合同级财税部门审核公布享受税收优惠的创业投资企业名单后,应将享受税收优惠的创业投资企业名单向发改委报备。
延伸阅读: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税收优惠
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的定义,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创业投资企业须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并且符合办法规定经营范围及创办条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
1、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2、创业投资企业按以上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抵扣额,符合抵扣条件并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