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以转让方式承受原改制企业出让用地可免契税
字体:[ ]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于丽 日期:2008-04-29

  日前,吉林地税下发通知(吉地税发[2008]38号)对契税政策执行中有一些具体问题难以把握的问题进行了明确。

  以转让方式承受原改制企业出让用地的可免契税

  国税函[2006]844号第六条规定,“以出让方式承受原改制企业划拨用地的,不属于184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对承受人应征收契税”。但如以转让方式承受原改制企业出让用地的,凡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相关免税或减税规定情形的,应享受免税政策。

  划拨土地改出让、转让双方均需缴纳契税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时,转让方和承受方均应缴纳契税。由于转让方与国家的关系转变为受让与出让的关系,因而转让方要补缴国有土地出让的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或者土地收益;承受方为国有土地转让的受让者,按国有土地转让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或竞买价格。

  因改变土地用途补缴土地出让金应补契税

  对于因改变土地用途而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应当补征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出让金。

  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契税税率时间认定问题明确

  2005年5月国家七部委和省建设厅等部门先后明确了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按照国家要求我省相应调整了房地产税收政策。规定从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继续实行1.5%税率,对个人购买的非普通住房契税执行3%的税率。个人购买房屋的时间以购买房屋取得的销售不动产发票开具的时间为准。

  房地产开发单位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补偿安置契税依据确定

  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实施房屋拆迁过程中,以货币形式支付被拆迁人拆迁补偿款和安置补偿费的,其契税计税依据为实际支付的拆迁补偿款和安置补偿费;以房屋形态安置的,根据被拆迁房屋面积和被拆迁房屋地段每平方米应支付的拆迁补偿标准及安置费用核定其契税计税依据。

  以竞拍方式承受四家金融资产公司处置不良资产涉及的契税计税依据确定

  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房屋、土地实际成交价格。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竞拍的方式,分别处置从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银行四家国有银行接受的不良资产,承受方缴纳契税的计税依据为竞拍房屋或土地的实际成交价格。

  关于以房屋、土地抵债计税依据问题

  以房屋、土地抵债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买卖关系,根据不同情形,其契税计税依据为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有效合同上约定的以房屋、土地抵顶的债务额或法院判决书上明确的抵债额或拍卖的实际成交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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