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日前,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管理的通知》(闽地税发[2008]64号)调整土地增值税平均预征率。《通知》规定,从2008年5月1日起,我省土地增值税平均预征率改为普通住宅1%-2%、非普通住宅2%-3%、非住宅及别墅4-5%,各地在幅度内确定当地适用预征率并上报省局备案。
《通知》对增值率明显偏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单项预征率,即:在房地产预售环节,根据售价及工程建设总投资预算,测算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以预计的应纳税额除以预计的转让收入计算一个比例,作为预征率,在每次预收房款时,按每笔收入乘以该预征率,以此计算每次应预缴的税款。单项预征率不得低于平均预征率。
根据文件规定,纳税人在财务账册上应对适用不同预征比例的房地产分别核算;对不能分开核算的,从高适用预征比例征收土地增值税。各地地税机关应加强对土地增值税预征的监督管理,通过与营业税税款入库数据比对等方式监控税源,对未按规定预缴税款的行为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