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地税细化跨省经营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
字体:[ ]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程彩清 日期:2008-07-17

  本网讯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日前下发《关于加强跨省经营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地税发[2008]111号),进一步细化跨省经营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预缴征管相关问题。

 

  通知要求,湖北省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8]10号)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对相关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同时做好对总分机构的政策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对总机构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国税函[2008]44号附件4,以下简称《分配表》)的辅导,督促其按规定及时报送《分配表》,确保汇总纳税工作的顺利开展。

  关于总机构的管理

  总机构尚未对2008年上半年各外省分支机构的所得税进行分配的,应于5月底之前按《办法》规定计算分摊比例,填写《分配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通知外省各分支机构。总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6月5日前通过传真、邮寄等方式将《分配表》传递给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分配比例提出疑议的,应在收到反馈情况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分配情况进行复核,并给予答复,所分配税款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在下一次分配中进行调整。

  总机构计算2008年1至6月各分支机构的分摊比例时,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以2006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数据为准。2008年7至12月及2009年1月至6月以2007年度的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数据为准。以后各期的计算分配和传递工作,按《办法》第二十三条和三十一条规定的口径和程序办理。

  总机构实行按上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分月(季)预缴的,在第一次进行税款分摊时,应在《分配表》上注明“按上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预缴”字样。外省分支机构对税款分配情况未提出异议的,在该年度该分配比例有效期内,可不再另行分摊。

  关于分支机构的管理

  各分支机构按时收到外省总机构《分配表》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对总机构分摊本地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进行核实。经核实认为收到的《分配表》确定的分配比例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分支机构应先按《分配表》确定的税额预缴。主管税务机关除及时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复核建议外,应督促分支机构向总机构反映。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调整的,预缴税款的差异,在下一期预缴时调整。

  没有按时收到《分配表》的,或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疑议未及时进行答复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分支机构按分支机构当期计算的应纳所得税(或分支机构上一年应纳所得税按新税率换算的所得税)的50%进行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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