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印发《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办法》7月起施行
字体:[ ]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程彩清 日期:2008-07-22

  本网讯 为加强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维护国家税收权益,湖北省国税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制定并印发《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鄂国税发[2008]93号,从税源管理、征免税的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资料管理等方面详细明确了非居民企业的相关涉税规定,并自7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规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湖北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湖北所得的企业适用该办法。

 

  非居民企业在湖北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按中国法律在湖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湖北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湖北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的机构、场所,包括: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提供劳务的场所;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湖北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在湖北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由机构、场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收管理。非居民企业在湖北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实行源泉扣源,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由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收管理。

  境外来华较大劳务项目将重点监控

 

  《办法》要求,境内单位和个人与境外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应当如实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境外来华企业项目所在地(或项目境内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收到境外来华企业相关信息十个工作日内逐条核实信息,填写《境外来华企业信息核实表》并反馈给信息提供机关。因各种原因尚未纳入税收征管的境外来华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如在对其出具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时发现相关情况的,应主动将该情况提供给负责信息收集的税务机关,将其纳入正常税收征管范围。

 

  对境外来华企业参与国家或大型重点工程项目,以及金融服务、建筑设计等规模较大劳务项目的,可逐级呈报省局、总局,启动全省、全国项目联查。

 

  非居民企业认定需提供六种材料

 

  《办法》明确,境外来华企业在湖北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除非赢利的群团组织和外国银行分行等金融保险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工商部门核发的外国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外国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三、外国企业首席代表的任职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外国企业首席代表简历

  四、房屋租赁合同

  五、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六、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此外,在湖北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或从事承包工程、提供劳务及技术服务,根据与各国政府签定的税收协定的标准,判定为常设机构的,为非居民企业常设机构所得税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湖北境内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的,为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纳税人。

 

  三类情况需办理税务备案

 

  《办法》还明确,非居民企业在湖北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必须依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相关证件和资料,向设立机构、场所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填写《税务登记表》,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非居民企业身份认定后,分别核发税务登记证或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有下列情形的要进行备案:

 

    1、非居民企业来华后在湖北境内有新合同(项目)的,应持新合同(项目)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合同备案。

 

 2、境内机构和个人与非居民企业发生有关业务,应主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备案。

 

    3、拥有湖北境内企业股权的外国投资者,将其拥有的股权发生转让,股权发生变更的湖北境内企业应主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备案。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应分季预缴

 

  《办法》明确,在湖北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该类非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该类非居民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在湖北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居民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补退企业所得税。

  在湖北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分季预缴。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非居民企业的四类收入可以免税

 

  《办法》要求,非居民企业在湖北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在湖北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2、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3、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4、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对大型跨国非居民企业将实施税务审计

 

  《办法》明确,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每个季度末对非居民企业税源进行分析预测,对大型跨国非居民企业按上级税务机关要求实施税务审计。

 

  市(州)级税务机关应根据取得境外来华企业相关信息的数量,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本地非居民企业信息收集、核实、处理情况的检查。省级税务机关制定非居民企业检查计划,统一部署全省非居民企业专项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非居民企业经营、纳税情况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情况以及非居民企业管理工作中涉及的税收协定执行情况、售付汇出证管理情况等。

  对非居民企业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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