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浙江省财政厅日前印发《浙江省2009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浙农综办[2008]62号),明确今后将采用财政资金有偿无偿相结合扶持和贷款贴息两种方式扶持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
根据《指南》的规定,对浙江省内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将重点扶持国家级、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和市场竞争优势明显、与农民利益联系紧密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适当扶持正在成长上升,确能带动农民致富的县级农业龙头企业。
2009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的重点产业包括:优质粮油和畜禽、水产品、竹木、茧丝绸、茶叶、蔬菜、果品、食用菌、中药材、花卉苗木等主导产业。鼓励的项目包括:产业化经营项目与土地治理项目统筹安排、有机结合的项目;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申报的项目;龙头企业组织带动农民建设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种养基地项目;集约化畜禽养殖项目及其污染防治项目;与广大农民建立了科学合理、和谐运转利益联结机制的龙头企业。
2009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控制的产业和项目包括:中成药加工、酿酒工业、木材深加工、纺织化工工业、捕捞业、深海养殖项目,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加工流通项目,对生态环境有严重影响的项目。
扶持方式有两种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方式包括财政资金有偿无偿相结合扶持和贷款贴息两种扶持方式。《指南》对此给予详细解释。
财政资金有偿和无偿相结合的扶持方式具体内容有:
1、财政有偿资金使用期限5-6年,第五年归还50%,第六年全部还清,不收取占用费,财政有偿资金实行委托银行贷款制;财政无偿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所需费用;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推广及对农民进行技术培训所发生的费用;部分必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包括种养基地(含良繁基地)配套完善灌排设施、农用道路及输变电设备等的补助;直接面向种养基地的质量检测设施、服务设施、环保设施以及直接带动农民增收的必要设备投入等。财政无偿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
2、申报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单个重点产业化经营项目的中央财政扶持资金不高于900万元、不低于300万元;单个一般产业化经营项目的中央财政扶持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3、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省级财政资金按不低于中央财政资金的80%配套,市、县财政资金按不低于中央财政资金的20%配套,财政配套资金必须及时足额到位。
4、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不包括银行贷款)。重点产业化经营项目自筹资金不得低于财政扶持资金总额的80%,一般产业化经营项目自筹资金不得低于财政扶持资金总额的50%,优先扶持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比例高、落实好的项目。
贷款贴息项目分为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贴息项目,具体方式如下:
1、根据《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发字[2005]4号)规定,申请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项目限于固定资产贷款项目,且须于2008年12月底以前落实银行固定资产贷款1000万元(含)以上。中央财政对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支付的利息部分予以贴息,贴息的贷款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含),年贴息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当年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中央财政贴息项目申报范围仅限于国家立项开发县。
2、根据《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发字[2005]30号)规定,申请省级财政贴息资金的项目限于固定资产贷款项目,且须于2008年12月底以前落实银行固定资产贷款500万元(含)以上。省级财政对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支付的利息部分予以贴息,贴息的贷款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含),年贴息率为5%。省级贴息项目申报范围仅限于省级立项开发县。
立项和项目单位要符合条件
《指南》明确,申请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应具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开发产品科技含量高,竞争优势明显,市场潜力大,销售方案切实可行等10项条件。立项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农业龙头企业
①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经营期在两年以上并连续盈利,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
②近两年资产负债率低于65%,银行信用等级AA级以上(含A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
③财务会计管理规范,资产状况良好,具有相应的资产抵押(质押)能力和担保能力;不欠税、不欠发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
④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⑤法人代表信誉良好,其知识结构、能力等能满足完成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的需要。
⑥与农户建立了紧密、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
2.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①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②农户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90%。
③农户成员100户以上。
④章程规范,管理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合理,产权明晰,独立核算,盈余返还。
《指南》明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自下而上逐级申报,项目单位须严格按立项条件如实申报。有偿无偿相结合项目申报在2008年9月28日之前上报省农发办。贷款贴息项目申报在2008年11月30日前上报省农发办。
此外,项目单位在同一年度已申请其他财政支农资金项目的,不得再重复申报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且同一年度中只能申报两种扶持方式中的一种;对2008年已扶持的项目连续申报的,必须详细说明上年度扶持项目的建设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每个市(不含所属县、市)限报产业化经营有偿和无偿相结合项目4个、每个县(市、区)限报产业化经营有偿和无偿相结合项目3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