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第二议定书有关问题明确
字体:[ ]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日期:2008-08-05

   今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印发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第二议定书及税务主管当局代表换函的通知》(国税发[2008]70号 )文件。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执行<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二议定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685号)对70号文件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了明确。

 

  关于常设机构的构成时间问题

 

  第二议定书第三条“一百八十三天”取代《安排》第五条第三款(二)项 “六个月”的规定。

 

  本文件对此条款的规定为:适用于该议定书生效之日后开始的服务活动及为提供该项活动来内地从事工作的人员。生效之日前已来内地提供服务的仍按原规定的计算时间判定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关于公司财产主要由不动产所组成的判定问题

  第二议定书第四条有关股份持有人转让公司股份行为前三年内公司财产至少百分之五十曾经为不动产的规定。

 

  本文件对此条款的规定为换函第二条明确执行时按纳税年度终了时的账面数据进行判定。

  关于转让公司股份或其他权益的税收处理问题

  根据第二议定书第五条规定,执行《安排》第十三条第五款规定时,凡香港居民转让其在内地居民公司中的股份或其他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该收益人在转让行为前的十二个月内,曾经直接或间接拥有上述内地公司25%以上的股份。

 

  本文件对此条款的规定为:内地有权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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