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取消办理地方性审计法规、规章的备案审查职责;调整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范围,加强境外中央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审计署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明确了审计署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职责调整
(一)取消办理地方性审计法规、规章的备案审查职责。
(二)调整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范围,不再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三)加强对经济责任、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资金、境外中央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职责。
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国审计工作。负责对国家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起草审计法律法规草案,拟订审计政策,制定审计规章、审计准则和指南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参与起草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草案。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国务院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省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中央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中央投资和以中央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机关扩编
审计署设办公厅、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司、金融审计司、社会保障审计司、外资运用审计司等13个内设机构,机关行政编制为682名。较1998年国务院批准的编制增加了223名,包括102名司局级领导,跨地区派驻的审计署特派员办事处,行政编制则为2710名。
与此前的内设机构相比,取消了经贸审计司、外事司等,新设企业审计司、境外审计司、国际合作司。其中,企业审计司负责组织审计中央国有企业和国务院规定的中央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境外审计司负责组织审计国家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中央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国际合作司负责组织开展与外国审计机关和国际审计组织的交流和合作,开展对外宣传,负责外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