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济南国税局日前翻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部分行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指标参数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税函[2008]647号)。《通知》制定了卷烟行业,汽车行业,摩托车行业,石油炼化、成品油销售行业和白酒行业等五大行业的增值税纳税评估指标参数,为各地税务机关落实增值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深入开展增值税纳税评估,进一步提高全国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水平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指标。
《通知》分行业征管难点、评估指标参数和评估方法三个方面对五个行业的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进行描述。
卷烟行业的增值税评估
根据《通知》的分析,卷烟行业2006年的平均增值税税负率是10.54%,2007年1月至11月平均增值税税负率是11.51%。税务机关将参考卷烟滤嘴棒标准的消耗量,主要原料标准消耗量以及增值税弹性三个指标进行衡量企业的税负状况。以“增值税弹性”这个指标为例,最低值参考数为0.849,最高值参考数为0.998,当这个参数接近1,说明企业产销正常。当弹性小于最低值时,需要评估存货期末余额增量,如果增量小于等于0,则可能存在偷税问题。
汽车行业的增值税评估
从管理情况看,大型的汽车生产企业由于财务会计制度健全,核算正规,涉税违规问题相对较少;小型的汽车改装企业和经销企业经营灵活,情况复杂,税收管理的难度较大。针对上述情况,《通知》规定,将用三个指标进行评估,分别是:底盘定额耗用量=1台/辆,发动机定额耗用量=1台/辆,方向盘定额耗用量=1台/辆。
对于汽车生产企业:将生产企业申报的销售数量与车辆税收“一条龙”有关信息进行比对,以判断企业申报纳税数量是否准确、真实。
销售数量误差率=[(本期车辆税收“一条龙”系统中的最大VIN码号-上期车辆税收“一条龙”系统中的最大VIN码号)-企业申报的本期销售数量]/企业申报的本期销售数量×100%
如果销售误差率大于预警值,说明申报异常。此指标主要说明企业是否及时申报当期销售收入。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销售误差率预警值。
对于汽车销售企业:比如对于销售多品牌、规模较小的企业,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销售额×行业毛利率-正常费用开支≥0”的思路确定企业的最低利润水平和销售收入,核定纳税人的经营规模、 从业人数、管理费、财务费用等正常费用开支,通过费用和毛利之间的变动关系,评估出一个经营期内的应纳税额。
摩托车行业的增值税评估
通过日常的税务管理工作,税务机关发现,摩托车生产销售企业主要采取隐匿销售收入、整车化整为零、受托加工生产摩托车加工收入按租赁收入入账、原材料报废未作进项转出、自产自用摩托车未视同销售、以产品或物资抵款未申报纳税等手段偷逃增值税。
为此,《通知》明确,对于摩托车生产企业,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确认车辆生产企业是否存在隐瞒销售数量的问题后,将被隐瞒的机动车辆信息按销售对象(即经销企业)列出清单,转经销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作为对经销企业纳税评估的依据之一。
对于经销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经销企业购进和销售摩托车的账务处理、出入库情况、资金流向和是否开具发票等与企业申报情况进行核对,重点核实企业是否存在账外经营、返利不入账、隐瞒销售数量等问题。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可对同行业同类摩托车销售价格进行比较,若价格异常,且差异较大,则可以判定企业可能采取按照车购税最低计税价格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将超出部分以运费等价外费用开具白条收据的手段,少计销售收入,偷逃增值税。
石油炼化、成品油销售行业的增值税评估
成品油行业包括石油炼化企业、成品油批发企业、成品油批零兼营企业和成品油零售企业4类。通过研究发现,由于加油站的客户群以消费者为主,除少量消费者使用加油卡外,大多数消费者使用现金加油,且不索取发票。增值税“以票控税”的管理思路在成品油销售末端这一环节无法发挥关键性作用,加油站极易出现隐瞒收入、账外经营等问题。这也成为税务机关纳税评估的重点之一。
根据《通知》的规定,成品油行业的评估指标参数主要有两种:一是成品油平均密度参数:90#汽油(密度0.722),93#汽油(密度0.725),97#(密度0.727),0#柴油(密度0.835)。二是国家CB11085—89标准规定了正常损耗,如:柴油储存损耗0.01%、输转损耗0.01%、装车损耗0.01%、卸车损耗0.05%等。税务机关将采用上述指标,分别对石油炼化企业、成品油批发企业、成品油批零兼营企业和成品油零售企业进行纳税评估。
成品油零售企业,税务机关将采用滞留票核查法、以进控销法、最大库容量法和增值税税收负担率分析法进行评估。其中,对滞留票核查,将通过防伪税控系统筛选出成品油批零兼营企业和批发企业开具给成品油零售企业的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信息。查找成品油零售企业是否存在账外经营的问题。
白酒行业的增值税评估
据分析,白酒生产企业属于农产品加工行业,带有该行业增值税管理的共性问题,原材料购进和耗用数量难以核实。同时,白酒生产企业在回收包装物时还涉及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同样难以监管。白酒生产工艺复杂,即使生产同一种产品,受设备状况、工艺流程、原材料种类和耗用量等因素的影响,出酒率也存在较大差异。此外,白酒行业关联交易、现金交易等现象比较普遍,且白酒产品种类繁多,销售网点分散,销售形式灵活,客观上便于不法分子通过账外经营、迟计销售、不开发票等手段偷逃税款。
结合上述纳税特点,《通知》给出五个纳税评估的参考标准,即,白酒生产企业增值税税负参数,白酒关联销售公司增值税税负参数,设有销售公司的酒厂生产与关联销售环节整体税负,白酒行业投入产出及能耗指标和参数和65度原酒酒度折算系数。但由于部分指标参数的地区差异较大,因此,《通知》明确,这五个指标仅为参考值,各地税务机关可以自行选择使用。但也要考虑到这种差异可能是受到白酒行业工艺技术差异的影响,也可能是生产经营原因,也不排除是个别企业财务核算失真,数据采集和统计口径差异等原因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