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0.18] 国税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丽坚访谈
字体:[ ] 来源: 作者: 日期:2006-10-18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参与国家税务总局在线访谈。

  主持人:当前,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收入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管理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怎样公平税收负担,促进社会公平?怎样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减少税收流失?这些都直接涉及到民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主持人:带着这些疑问,今天我们非常荣幸地邀请到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副司长刘丽坚同志,就个人所得税管理、税法修订、二手房转让、“三费一金”等问题进行深入交流和探讨,回答网友提问。

  主持人:访谈现在正式开始。

  主持人:刘副司长,首先请与网友打个招呼。

  刘丽坚:各位网友,大家好!非常高兴有这样一个机会与各位网友交流、探讨个人所得税问题。

  主持人:首先请刘副司长介绍一下什么是个人所得税?

  刘丽坚: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如工资、薪金所得,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刘丽坚:对个人的劳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国家为了实现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职能,如国家要有军队、警察保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要兴建公共工程、举办公共事业,这些都需要税收筹集资金。

  刘丽坚:纳税是纳税人应尽的义务,是世界各国的惯例。由于个人所得税同时具有筹集财政收入、调节个人收入和维持宏观经济稳定等多重功能,因而倍受世界各国和地区的青睐。

  刘丽坚:目前,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税制结构中最为重要的税种。

  主持人:请问刘副司长2005年个人所得税收入是多少?

  刘丽坚:2005年,个人所得税收入达到2094亿元,比上年增长20.5%,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由1994年的1.6%,上升到2005年的6.8%。

  刘丽坚:这些年来,个人所得税收入持续快速增长的主要原因:一是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居民收入增长较快;二是1999年国家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三是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使收入呈跳跃式增长;四是全社会依法纳税意识增强,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得到社会各界越来越多的理解和支持;五是税务机关不断改进和加强了征管。

  主持人:我们再请刘丽坚副司长介绍一下当前全国个人所得税管理的总体情况。

  刘丽坚:近年来,税务机关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第一,强化对高收入者的管理。这始终是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重点。针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制定下发了演出市场、广告市场、个人投资者、建筑安装业等十几个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和办法,为强化高收入者征管提供了制度保证,促进了对高收入者的征收管理。2003年以来,各地税务机关逐步推行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要求高收入者定期申报收入情况,税务机关对高收入者实施动态管理。

  刘丽坚:第二,推进全员全额管理。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的80%以上来自代扣代缴。1994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等一系列规范和强化代扣代缴工作的文件,在普遍加强代扣代缴工作的同时,重点加强了高收入行业和单位的代扣代缴工作,并从1996年1月1日起,在部分高收入行业和地区进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试点,2003年以来,逐步扩大了全员全额管理的覆盖面,收到了明显成效。

  刘丽坚:第三,加强税源的源泉管理。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进一步加强了对个人所得税税源的源泉管理,在推行全员明细申报的基础上,逐步对当地高收入人员建立起档案,截止去年底,建立档案的重点纳税人已经达到1137万人,有效加强了个人所得税的源泉控管和对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

  刘丽坚:第四,优化纳税服务。多年来,各级税务机关不断改进和优化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服务。如大力开展个人所得税法宣传,加强对扣缴义务人和办税人员的纳税辅导,向扣缴义务人发放扣缴义务人须知等等。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在规划金税工程三期建设中优先安排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项目,重点围绕优化纳税服务、全员全额明细申报、数据分析比对、开具完税证明等方面进行开发建设,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

  刘丽坚:第五,积极推进开具完税证明工作。去年以来,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在实行扣缴义务人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向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工作。去年在试点地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550万份;今年一季度,全国税务机关已开具完税证明1800万份。

  主持人:有网友web007问:请问什么是“三费一金“!请刘副司长回答。

  刘丽坚:“三费一金”是指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主持人:有网友david12345问: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关注对象是什么?

  刘丽坚: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个人

  主持人:有网友050505问:请问刘司长您每月交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刘丽坚:作为负责国家各项税收征收的国家税务总局,按照税法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的各位干部职工的所有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都足额如实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国家审计署历次审计我们都是合格的,在缴个人所得税问题上国家税务总局保证能做好.

  主持人:有网友pass03问:公司为个人在社保局交纳的补充(1)医疗/(2)养老金,以及公司的给予的住房补帖及入分别在企业所得税前和个人所得税前能否扣除?如果当地(省/市)无明文规定标准那怎么处理?

  刘丽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主持人:2005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对税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不少网友对此问题特别关心,能否请刘丽坚副司长介绍一下税法修订的情况?同时,也欢迎网友继续提出一些具体问题。

  刘丽坚:根据我国经济发展和个人收入及消费支出情况,同时,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尤其是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主要对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费用扣除标准和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刘丽坚:具体修订内容:(一)调整了“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修订后的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从原来的每月800元提高到每月1600元,以解决城镇居民生计费用税前扣除不足问题。

  刘丽坚:(二)扩大了纳税人自行申报范围。修订前的税法中只规定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两种情形才需要自行申报,自行申报面过窄,不利于加强对高收入者的征管。修订后的税法增加了“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和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人需自行申报”的内容。这有利于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明确高收入者的法律责任,打击偷逃税行为,培养纳税人诚信纳税意识和提高税法遵从度。从今年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刘丽坚:(三)增加了扣缴义务人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内容。全员全额管理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发展方向,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税源监控,是实施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具体要求和体现,也是大多数国家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常做法。根据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需要和总结各地的做法,修订后的税法增加了“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条款。

  主持人:有网友jj问:二手房交易几年后不用交所得税?请刘副司长回答。

  刘丽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主持人:有网友050505问:请问刘司长,我国何时能实现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全面开具完税证制度?

  刘丽坚: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在实行扣缴义务人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向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工作。2005年在试点地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550万份;2006年一季度,全国税务机关已开具完税证明1800万份。全面开具完税证明的前提是要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全国建立统一的个人所得税信息化管理系统,这些条件实现后我们就能全面开具完税证明.

  主持人:很多网友认为工薪阶层是低收入阶层,对工薪阶层征收个人所得税没有体现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不知道刘司长如何看待这个问题呀?

  刘丽坚:工薪阶层,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人群。随着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大锅饭早已被打破,工资收入有高有低,甚至差距悬殊,目前年工资收入几十万甚至百万、几百万元的已不少见,将工薪收入者一概视为低收入阶层的看法,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刘丽坚:工资、薪金所得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工资收入越高,适用税率也越高,相应纳税就越多。我们可以用2005年的实际数字来说明:2005年,全国年工资收入2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占工薪阶层纳税人数的0.48%,缴纳的工薪所得税款占工薪所得项目税额的14.63%;北京市年工薪收入6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占工薪阶层纳税人数的9.52%,缴纳的工薪所得税款占工薪所得项目税额的74%;广东省广州市和佛山市年工薪收入7.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占工薪阶层纳税人数的比重分别为8.68%和1.34%,缴纳的工薪所得税款占工薪所得项目税额的比重却分别达60.9%和46.5%。

  刘丽坚:由此可以说明:工薪阶层中不乏高收入者,对他们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人均税额远远高于其他工薪收入者;今年工薪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后,工薪阶层中的高收入者缴纳税款所占份额会进一步提高。因此,对工薪阶层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实现了对一部分高收入者的调节。

  主持人:请问刘副司长,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主要有哪些考虑?

  刘丽坚:根据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修订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国务院于2005年12月19日相应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明确了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三费一金”,从个人收入中扣除,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务院的上述修订内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调研基础上下发了这个《通知》。

  刘丽坚:下发该《通知》主要有以下考虑:一是更好地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实施条例》。此次修订税法时,将单位和个人为职工本人缴付的“三费一金”都作为个人所得。《实施条例》第二十五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实际工作中,职工本人一般不将单位所缴纳的“三费一金”作为个人收入,从工资单上也难以了解单位为其缴纳“三费一金”的实际数额,这样对达到一定标准需年终申报,以及从两处以上所得的纳税人申报纳税带来一定困难,先将单位负担的“三费”计入收入总额再扣除的方式不具操作性。所以,文件规定个人实际缴纳的“三费”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为个人负担的部分,只规定免予征税,这样处理,既尊重税法原意,又便于操作。

  刘丽坚:二是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的职能作用。目前,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没有做实个人账户,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情况与个人未来利益不直接“挂钩”,各地基本按照中央和省级政府规定标准缴纳;而住房公积金已经做实个人账户,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以有条件取款,《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只规定了单位和个人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下限,上不封顶,导致不同地区、行业、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差距较大,经济落后地区、效益不好的企业甚至经常拖欠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一些效益较好的单位利用公积金免税的政策,有意将一些应税福利打入“住房公积金”账户逃税。个人所得税政策设定了统一的“三费一金”扣除标准后,对于超基数和超比例多缴的住房公积金,应并入个人收入总额征税,这样,就可以起到更好地调节个人收入的作用。

  刘丽坚:三是更好地统一政府各有关部门执行政策的依据。2005年,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规定设区城市(主要指地级市)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最高不高于12%(合计缴存比例为10%至24%),缴存基数仍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同时,对高收入行业及个人缴存基数限制为不超过当地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2至3倍。这样,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对公积金缴存实行“双限”管理。此后,《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管理的通知》(财综[2005]52号)要求财政部门依据建金管[2005]5号文件的规定做好财政监督工作。个人所得税政策方面规范后,与住房公积金相关的政府部门执行了统一的政策依据。

  主持人:有网友zhenhxn问:我国现阶段最难收的也应该是高收入人群,尤其是私企老板,请问刘司长国家有什么新的措施呢?

  刘丽坚:加强高收入者征管一直是个人所得税的工作重点我们将通过建设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化系统,利用信息化手段,逐步实现对个人收入的全员全额管理、对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对税源的源泉管理。

  刘丽坚:采取的主要措施有:一是明确重点征管对象,强化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几年每年都下发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根据经济发展状况,适时强化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征管,如对垄断行业和个人投资者。二是制定完善对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个人加强征管的制度办法。

  刘丽坚:三是建立重点纳税人档案,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管理。截止2005年底,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已对1137万纳税人建立了档案,有效地加强了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四是强化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专项检查。从1994年起,各级税务机关每年都组织1-2次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并将高收入行业和个人作为检查的重点,打击偷逃个人所得税的行为。五是要求年收入超过12万元以上的高收入者进行自行申报,明确法律责任。

  主持人:有网友胡杨问:刘司长您好!想问一个问题,银行代扣的利息个人所得税想要索取完税证明,如何办理?

  刘丽坚:储蓄机构在代扣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应当在给储户的利息清单上注明已扣税款的数额。注明已扣税款的利息清单视同完税证明。所以利息清单就是你的完税证明。

  主持人:近年来,购买企业债券的人越来越多,有的企业债券发行时说明个人取得债券利息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有的又没说明。请问,个人取得企业债券利息收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刘丽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按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里所说的利息所得,包括持有企业债券所得到的利息。个人所得税法从1980年实施以来虽经3次修订,但从来没有改变过对企业债券利息征税的规定。因此,个人在一级市场或二级市场上购买企业债券时,无论企业债券发行公告中有没有说明或者承销商有没有告知债券利息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取得企业债券利息时都必须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兑付利息的单位在兑付利息时代扣代缴,兑付利息的单位没有代扣代缴的,取得利息的个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

  主持人:有网友jssh问:你好,我2003年9月遗产继承了一套房,它是第一批房改房,应该已超过5年,所以按规定不用交营业了,但卖出时要按售价的20%交个调税,现在有个问题就是:我明年准备卖掉此房重新购买新房,是不是原来一年内换购新房可退税的政策还可以享受?只要我的新房总价高于旧房,就可以将先前所交的20%的个税再退给我?谢谢!

  刘丽坚:按照财税字[1999]278号文件规定,个人出售现住房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而出售住房后一年内重新购房的,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纳税保证金.具体规定为: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后1年内购买住房的,其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的,可全额退还出售住房时缴纳的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出售住房时缴纳的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主持人:有网友zimiaoyu问:请问我个人账户有外汇存入要交个人所得税?

  刘丽坚:按照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个人取得的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储蓄机构代扣代缴。税款为外币的,应按照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以人民币缴入国库。

  主持人:有网友lingyong问:请问一下我理解的国家允许得公积金扣出比例是个人12%、单位12%吗?

  刘丽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所以,允许扣除的公积金比例个人不超过12%,单位不超过12%。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主持人:有网友dreaman问:我朋友在西部某自治区工作,他们企业在当地是纳税大户,当地政府为嘉奖企业,许可他们公司的员工每月按照3800元做扣除,请问刘司长对此做何评价?

  刘丽坚:这种做法是违反国家税法规定的行为,请您告诉我具体企业名称,我们将依法予以纠正.

  主持人:有网友lulu问:您好,我想问问国家税务要求企业每月申报个人所得税时,还必须申报明细,可是对于企业来说,尤其是生产企业,工人比较多,而且每月工资不固定,每月录明细,对于企业来说,也是一种负担,不知道国家订立这项法规的目的是什么,想请您解释一下,谢谢!

  刘丽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要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这主要是考虑到个人收入信息具有隐蔽性、分散性,税务机关难以监控。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可以实现如下目标:一是通过对扣缴义务申报信息逻辑核对,掌握总体税源情况;二是将扣缴义务人申报信息与纳税人自行申报信息比对,可以发现申报不实等问题;三是通过对扣缴义务人申报信息的比对,可以检索两处以上取得收入的人员名单,有效堵塞管理漏洞;四是为下一步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税制打下基础。

  主持人:非常感谢刘丽坚副司长在百忙当中抽出时间来参加我们在线访谈。我相信大家通过刘副司长的解答,对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有了更深的了解。谢谢大家,也再次感谢刘副司长,谢谢您的参与。谢谢!

  刘丽坚:谢谢主持人,谢谢各位网友对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将结合大家的意见,完善政策,加强征管,尤其是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更好地为国家筹集财政收入,同时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鉴于今天时间有限,对网友的提问不能一一解答,本次答疑结束之后,我们会及时将未答问题进行解答,并发布到网上。欢迎大家同我们继续交流,对我们税收工作多提宝贵意见。谢谢大家,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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