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4.8] 税务中介涉税鉴证业务高级研修班
字体:[ ] 来源: 作者: 日期:2006-04-09

  2006年4月8日~9日,中国税网在北京金三环宾馆举办了“税务中介涉税鉴证业务高级研修班”,主要针对税务师事务所的涉税鉴证业务,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等进行了业务培训,会议还邀请了业内比较知名的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对本所的绩效评估、法人治理结构,及相关发展模式进行了探讨。

 

  培训日程

 

  4月8日上午:税务中介涉税鉴证业务研讨

  4月8日下午:涉税鉴证业务实务研修一―如何开展鉴评业务的实务分析

  4月9日上午:涉税鉴证业务实务研修二―如何撰写涉税鉴证业务报告

  4月9日下午:税务中介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绩效评估交流

  现场实况:

 

  主持人(中国税网总经理  李政):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大家早上好!由中国税网举办的税务中介涉税鉴证业务高级研修班现在开始,今天上午的会议由我来为大家主持。

  首先,我把这次培训班课程安排简短和大家讲一下。我们培训的课程安排主要分为三个时段,曲军先生两个小时的讲座是第一个时段,主要从鉴证的管理规范的角度,给大家提一点建议和思考。第二个时段我们安排了两位国内知名所的老师,主要讲涉税鉴证业务的实务操作,从借鉴国内知名所的涉税鉴证业务的规范和整个内部的控制流程以及涉税鉴证的底稿及相关报告的撰写流程方面,和大家做一下交流,希望大家从两位讲课老师的介绍当中能够得到一些有益的启发或者帮助。这是本次培训的第二个时段的内容。第三个时段,在明天下午,我们安排了四至五家也是我们管理中心和中税协公认的管理先进的一些所领导跟大家见面,就税务师事务所的一些绩效评估、法人治理结构,及相关发展模式跟大家做交流。最后一个课程安排是在今天晚上,我们安排了座谈的时段。我们的管理中心的一些同志,还有一些比较先进的所的代表以及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的专家团队的一些老师都会跟大家见面,也包括我本人也会跟大家有一些交流。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给大家提供一个对涉税鉴证业务了解或者交流提供一个平台。

  下面,我们进行会议的第一项议程,首先请中国税务报社副社长邵世宏先生代表报社和中国税网致辞。

 

 

中国税务报社副社长邵世宏到会发言

  邵世宏(中国税务报社副社长):大家早上好!很高兴通过这样一个培训班和大家认识,我听网站的同志给我介绍,参加这个班的同志都是各地税务师事务所的领导和骨干,也是我国税务咨询行业或者说是注册税务师行业的专家和精英,在此,我代表中国税务报社和中国税网对各位的光临表示热烈的欢迎,同时也对大家多年来对报社和网站工作的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借这个机会,我简要向各位介绍一下中国税务报社和中国税网的有关情况。中国税务报社我相信大家都不陌生,但这几年的变化可能并不知道,在国家2003年开始对行业报刊治理整顿的大形势下,中国税务报社也同样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在总局领导的关心下,在广大读者的支持下,中国税务报社本着立足税务,置身经济的办报方针,既坚持充分发挥税收宣传的主渠道作用,又高度重视为纳税人服务的资讯提供,使办报质量稳中有升。目前,中国税务报年发行量在30万份左右,位居行业报前列,每周1、3、5出报,其中周一和周三为12版,周五为8个版,在北京、广州等地实现了彩色印刷。在版面安排上,除为税务系统服务的相关内容外,还先后开设了纳税人周刊、筹划周刊、法治周刊、环球周刊等为纳税人服务的版面,使中国税务报的读者群日渐扩大。此外,中国税务报社在全国省级税务机关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设立了30多个记者站,有70多名记者站专兼职记者。我在报社曾多年主管发行工作,希望大家在能多订一些中国税务报的基础上,也在工作之余为中国税务报多写一些稿件,支持我们自己的这张报纸。

  说完了报纸,我简单介绍一下网站,也就是中国税网,中国税网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授予新闻刊载权的一个一家财税专业门户网站,主要面向广大纳税人和征税人提供专业、权威、务实的财税咨询及信息检索服务,网站主办单位是中国税务报社,据我了解,在国内众多的财税网站,拥有这一资格的只有中国税网一家。从报社来讲,网站是报纸提高为纳税人服务的一个重要举措,把网站在当成第二张中国税务报来办,因此在日常管理上,报社专门成立的内设处级处室――网络服务中心负责网站经营,网络中心与中国税网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报社由一名社领导分管网站日常工作。

  网站自2004年5月1日正式开通以来,在短短两年多时间,已经初步显露出自己的特点,在百度、GEEOLE等网站的页面引用上率,中国税网均排在前列,另外在2005年5月美国ALEXA机构推出的华人十大中文税务网站排行榜中,中国税网也曾名列榜首,我同样希望大家向支持中国税务报社一样,支持中国税网,关心中国税网,最后也在工作中使用中国税网。

  有关这次培训班的内容我就不多说了,我们请来了中税协和管理中心的领导,请来了国内一些中介机构的代表和大家交流,相信他们的发言和讲课都会十分精彩,我只表达一个意思,就是希望大家能通过这次研讨,能够达到沟通信息,互能有无的目的,为我们即将出台的鉴证标准和今后拓展鉴证业务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考,如果达到这个目的,我觉得这个会就算达到了目的。另外,我和网站的同志也说了,除了安排好课程外,在生活服务上也要下功夫,把参会代表服务好,各位有什么要求,有什么困难,可以和我们会务的同志提出,我们尽力安排,对服务不到的地方,也请各位领导和代表谅解。

  最后,预祝本次培训圆满成功,希望大家能学有所获!

  主持人(中国税网总经理  李政):谢谢邵社长的重要讲话。下面进行第二项议程,请税务代理也是税务咨询行业的资深人士、大连注册税务师副主任曲军先生,给大家讲一下涉税鉴证业务的规范及管理。 下面我们请曲军先生给大家讲课,大家先鼓掌。

 

  曲军(大连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副主任):各位来宾和同行,大家上午好!我也算不上资深专家,只是从事这个行业的时间相对比较长一些,也对整个税务代理的发展历程有一些了解。我是94年专职从事税务代理的管理,这么多年来也参与了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注册税务师行业的一些制度和办法的制定,也参与了税务师考试教材的编写。在这个过程中,我自己也受到了一些启发,有一些感悟,借中国税网提供的这个机会,跟注册税务师同行做一交流,是一件非常荣幸的事情。

  今天我和大家交流的主题就是“涉税鉴证业务的规范和管理”。涉税鉴证规范和管理是我们这个行业的发展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目前,国家税务总局13号、14号令已经对涉税鉴证业务进行了明确,可是相应的配套制度和办法并没有制定,特别是执业标准,就是执业的规范问题,目前并没有正式文件。前几天在大理举行的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会上我们讨论两个业务标准,一个是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申报鉴证业务管理办法;一个是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和税前弥补亏损鉴证的业务标准。这两个标准,当时会上只是提出一个初步的意向性的意见,现在来看目前这两个讨论稿也不是很完善,因为从行业制定标准的范围和它的内容来说,还缺很多内容。

  正是由于没有这种规范的业务标准,目前税务所开始承做涉税鉴证业务,将会承担很大的风险。各个税务所,各有各的办法,各有各的制度,甚至报告的一些方式方法都不同,都是根据自己平时的经验和做法做的,这些做法能不能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能不能符合国家税务机关对企业提出这些鉴证内容的要求,现在还很难说。正是因为这些鉴证报告没有一个统一的规范,所以我们事务所将会承担很大的风险。基于这方面,我们觉得在涉税鉴证业务刚刚开展的起始,我们就要探讨这个问题是很有必要的。这是一个方面。

  我们有必要探讨这个问题的第二个理由,从实践角度来看,大连从96年开始就推广涉税鉴证业务,这在全国来说是比较早的。当时我们推广的是两项涉税鉴证业务,一个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终申报时需要报送注册税务师出具的审查纳税报告,这是一项业务。第二项业务,就是目前大家都在做的,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报告推出的时间相对晚一些,从98年开始做的,这两个业务当时刚出台的时候,我们作为一个行业管理部门,要想出台这个东西,也是面对很大压力的,所以当时我们很牵强地找了一些法律依据,比如出具的审查报告,我们是根据当时的征管法实施细则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要求纳税人出具中介机构的证明”,这是我们当时出台这个办法的唯一一个法律方面的依据。另外,根据当时税收代理试点的暂行办法,注册税务师的业务范围有一条是注册税务师可以出具审查纳税情况报告。基于这两条依据,我们在大连推行了涉税鉴证这项业务,当时不叫“涉税鉴证”,涉税鉴证业务的提法是后来才提的,当时我们叫出具审查纳税情况报告。这个业务推出以后,确实对大连地区的税务代理行业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整个税务代理在大连搞的风风火火。但是推出以后,来自企业和各个方面的一些压力也很大,这项工作从96年开始,到99年,可以说这项业务基本就消失了,没有做了。不做的原因,有多方面的原因。我今天要讲的是涉税鉴证规范管理,主要讲涉税鉴证规范方面的原因,我们当时虽然制定了一些配套的管理制度,但是相当不成熟,正是这些原因,导致这些工作最后没有坚持下来。

  今天因为时间关系,我就跟大家探讨两个问题,一个是简单介绍一下涉税鉴证业务的产生和拓展的成因,及行业管理部门应该从哪些方面来规范和管理这个业务,促进涉税鉴证业务的发展。第二个问题,结合大连这几年的做法和同行业包括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还有其他一些中介鉴证行业已经成型的做法,跟大家重点谈一谈涉税鉴证业务的标准制定的原则。这个原则作为我个人研究和探讨以及以往的经验总结出来的,这些东西在国家税务总局还没有正式出台行业标准之前,我想能给大家提供一个参考,就达到了我今天讲课的目的了。

  首先,涉税鉴证的产生和业务拓展的成因及行业规范的内容。作为涉税鉴证,涉税鉴证这个定义是什么?前不久在全国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会议上,董树奎总经济师在他的讲话中明确提出来了“涉税鉴证”的定义,董总在讲话中说“涉税鉴证就是注册税务师通过审查、鉴别,对于特定税务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提出书面报告或证明。”在我们会议资料里也有这个内容。怎么理解这个概念呢?要是按照比较其他行业涉税鉴证的说法,我们涉税鉴证业务实际上指的是注册税务师对鉴证对象信息提出的结论,鉴证对象是什么?鉴证对象信息是什么?涉税鉴证业务指的是注册税务师鉴证对象提出结论,目前咱们涉税鉴证对象假如说是财产损失,财产损失里头涉及坏账损失、存货损失,鉴证对象感觉是对坏账损失,还包括财产损失,这些内容就是我们的鉴证对象。鉴证对象的信息就是这些损失的证据或者这些损失的依据是什么,就是它的信息,根据这些信息由我们注册税务师给它提出一个结论来,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还是怎么样的,由注册税务师对鉴证对象信息提出一个结论。这个结论是干什么用的呢?是用来增强税务机关对于鉴证对象信息的信任程度的一种业务,怎么理解这个概念呢?就是涉税鉴证业务通过我们注册税务师对它鉴证对象信息的一种确认以后,税务机关根据这个确认报告来对纳税人提供这些信息的一种信任程度,这个实际上是我们涉税鉴证业务。刚才说的涉税鉴证业务的定义,是我的理解。

  第二,涉税鉴证业务发展过程和未来的趋势。在中国随着税务代理的发展,注册税务师的涉税鉴证业务越来越明晰。在八十年代中期,中国出现税务代理的时候,当时只是一种税务咨询,它的主要业务就是咨询服务,给大家讲政策,解释政策,只是处在这种状况。到了九十年代中期,第一个税务代理暂行办法下发以后,明确了我们注册税务师的十条税务代理业务,在这十条税务代理业务大部分都是涉及服务领域,其中刚才提到出具纳税审查报告,这个可能是属于我们涉税鉴证业务一个雏形。在2003年我们讨论43号文件的时候,在那次讨论文件之前,大家才明确提出来涉税鉴证业务的概念,当时提出分为涉税服务、涉税鉴证的概念。2005年下发的14号令,正式明确了涉税鉴证的概念,并且对涉税鉴证的业务范围也明确了三条,一个是涉及所得税方面的两条,另一条是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认定的其他税务鉴定业务。

  目前,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我们注册税务师的业务包含了两大类,一类是涉税服务、一类是涉税鉴证。但是从我个人理解来说,作为注册税务师,如果存在涉税鉴证业务,它就不应该存在涉税服务业务,因为涉税鉴证、涉税服务这两个概念,我认为它们不应该由同一个职称执业。为什么这么说呢?涉税服务,大家浅显的理解,作为你为纳税人做涉税服务,如给他代理记账,给他代理申报,给他代理办理涉税事宜,办理完了以后,你自己出具涉税鉴证报告,这不等于自己给自己出具鉴证报告吗?那个报告还有什么法律意义呢。所以,作为这两种业务我觉得不应该集在注册税务师一个职称身上。从这个角度理解,注册税务师的业务将来的发展趋势,我觉得应该是以涉税鉴证为主,逐渐淡化涉税服务,应该是这么理解。像美国安然破产案件就能看出来,做会计服务,同时又做会计鉴证,最终导致这个所的破产,也是这方面的原因。从我们社会现象上看,实际上也是这么回事,目前我们所做得的涉税服务这个业务,包括代记账、代申办,包括涉税服务其他一些内容,这些内容目前你们觉得只有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税务师事务所在做吗?实际上不是,现在社会上很多其他的会计咨询公司、会计服务公司都在做这个业务,都做这个业务,是他们不遵守法律吗?实际上我们作为管理部门,我们也理解这个事,如果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办法,说这些业务都是注册税务师来做的,不应该让其他中介去做,实际上我们确实也没法去管理他们,如果就是强调说这个业务是注册税务师来做,你去检查的时候,他会说我们是给企业做兼职的会计,企业不允许自己申报吗,不允许自己办税吗,当然不能说不允许。现在他们来做这个业务,实际上他们就是以企业的身份来做这个业务,所以你不允许他做涉税业务,很难做到的。涉税鉴证业务如果没有资质,其他中介去做的话,我们就有权利去管理,至少可以限制他们,税务机关不受理他们涉税鉴证报告,但他代企业去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可没有权利不去受理。

  另外从我们实践工作来看,现在涉税服务作为注册税务师的一项业务,可以是它一项业务,但不是它一项专有的业务,社会上的其他机构也可以做。按照严格的讲,如果给企业做涉税鉴证,至少你不应该是这家企业的涉税服务的担当者,我讲这个问题主要是想讲注册税务师业务未来的发展趋势,我觉得应该是朝着涉税鉴证的业务方向去发展。为什么这么说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在前一段学习当中,我发现在服务里把“注册税务师的服务”列入到了经济鉴证服务,这在“十一五”纲要中已经明确把它列为和注评、注会等等一共十几项,都列在属于经济鉴证服务,从宏观的角度讲,和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讲,将来这个趋势也应该是往这方面发展。涉税鉴证的起源发展过程及未来趋势就讲这么多。

  第三,行业管理部门应该如何促进涉税鉴证业务的发展。作为行业管理部门,在确定涉税鉴证服务内容以后,就是我们有了涉税鉴证业务以后,我们一方面应该是从资质的审查、市场的准入和一些岗前培训、行业宣传方面进行规范,更重要的应该是从制定业务标准来规范管理业务的开展。如果没有执业标准,事务所将面临很大的执业风险,事务所会存在着无序的竞争,出具的鉴证报告也会千差万别,我想这些后果不说大家也知道,刚才提到大连的情况就是一个很惨痛的实例和教训。既然制定执业标准这么重要,现在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管理中心也在积极着手制定这方面的标准,制定这方面的有关内容。

  在这里我就想讲第二个问题,涉税鉴证业务标准制定的原则和内容,涉税鉴证业务标准包含什么样的内容呢?包含的这些内容应该是除了业务方面的内容,还应该包括哪些东西呢?在介绍这些内容之前,我先介绍大连这两年在开展涉税鉴证义务制定相关标准方面是怎么制定的。大连96年开始,一般纳税人就报送中介组织纳税情况报告开始,到去年财产损失的涉税鉴证,我们都制定了一些制度和办法,虽然与按照规范的要求和严格的标准还有一定差距,但是我想这些东西对我们事务所从事规范开展这项业务确实也起到了一些作用。96年的办法,我就不介绍了,现在看那个办法还是很不完善的,并且还有很多缺陷。重点介绍一下去年我们大连中介机构出具财产损失涉税鉴证报告的一个制度。

  首先把出台内容背景简单介绍一下,大连搞了这么多年涉税鉴证,后来由于出现这么多问题,就把鉴证业务取消了。取消以后,去年总局13号令下发以后,作为我们协会管理中心的人员,包括领导和工作人员又多次和国税局、地税局所得税处、主管领导进行沟通,然后跟局党组进行汇报,认为这项工作很有必要在大连继续开展起来。最重要的原因,因为有了前面的经验和教训,在这项工作开展之前,13号令下发之后,我们在向局领导、局党组汇报的时候,就制定了一个非常详细、周密的一项开展这项工作的计划。为什么说详细、周密呢?首先,我们对资质的确认制定了一套制度;第二,取得一些资质的事务所,如何对他们进行培训,我们有一套新内容。对于在实施过程中怎么实施,按什么步骤实施,出具什么样的工作底稿,出具什么样的报告,我们跟国、地税局所得税处反复协商,也制定了相对比较实用的制度,对他们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如何汇总、如何检查,以及如何加强管理,包括税务机关不允许指定等各方面都提出了具体意见,但是我们以前知道可能出现漏洞的地方,在这里我们都提出了相应的管理意见跟局领导汇报。在这种情况下,国、地税务局领导才同意去年在大连试点性地开展财产损失的所得税涉税鉴证这项业务。既然业务争取来之不易,所以我们在操作这项工作过程中确实费了很多的工夫,在很短的时间里,制定出来了一个涉税鉴证业务的管理制度,在很短的时间里我们又把全市有资质做这个工作的税务师事务所召集在一起,对他们进行了培训,包括工作程序的培训,包括政策的培训。

  正是由于我们前期工作做得相对周密,去年虽然这项工作开展的数量虽然并不是很多,但是确实到目前为止没有出现什么大的纰漏,这里除了有个别税务局想指定一些事务所来做,后来我们发现,通过局里的相关部门及时制止,到目前非常平稳。大连今年一共30家税务师事务所做了财产损失鉴证,做了192户,按理说这个户数确实是不多。在鉴证过程中,192户出具了192份报告,其中有23家的申报处是通过我们的鉴证,因为他申报不实,比他实际损失数要大,有23户,差异额也不小,其中有一家申报数小于鉴证数。所以从开展的效果来看,虽然数量不多,但是还是比较明显的。我来之前也到了几个事务所做了调查,抽调了部分的事务所的报告,也看了,他们做得基本上是按照我们的管理制度要求来运作的。

  下面,我介绍一下这个制度内容。第一项内容,关于涉税鉴证与中介机构的资质要求。因为制定这个制度,我们是以大连注册税务师协会的名义制定的,但是资质的问题,属于行政方面的问题,所以资质问题是按照我们管理中心的一个公告,按照公告要求可以从事这项业务的事务所就可以做。公告的规定是首先符合税务师事务所基本资质条件;第二必须年检通过的,就是2005年年检没有问题,通过的;第三,在执业过程中没有严重违纪问题的,只要符合这些条件就可以做。大连一共54家税务师事务所,符合条件的,经我们审查一共47家,还有4家事务所是属于年检没合格,年检没合格的原因多种多样的,还有3家是属于在执业当中存在严重问题,有的是被监察部门查处的,还有的是被企业举报的。对于这样有问题的事务所,我们不允许他们做上一年度的涉税鉴证。

  第二项内容,明确了涉税鉴证业务的范围,这个业务范围基本上按照13号令上的要求中介机构出具报告的这几条来写的。

  第三项内容,明确了工作程序。工作程序,从事务所怎么样跟企业签订协议书,以及制定工作计划,制定实施鉴证工作,记录工作底稿,以及实行三级复核,出具正式文件,因为毕竟作为事务所来说是第一次做这项业务,究竟怎么做,他们不是很了解。我们按照程序简单把流程在这上面做了简要的规定。

  第四项内容,对鉴证执业规范和资质要求在这里明确提出来了。执业规范里面我们一共提了十条。这十条内容大体是这么几个方面,一个是原则性的要求,就是它的执业鉴证证明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文件。第二,对它的执业道德有各个要求,就是鉴证过程中必须给委托人保密。第三,对他执业的过程提出要求,在鉴证过程中必须进行实际审计,必须履行核对、查询、复核、观察、盘点等方式取得一些证据。这是对它的执业过程提出一个规范要求。另外有一个报告的规范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做不实不当证明,委托人有意隐瞒实际情况的,这个可以向税务机关报告。

  第五,工作底稿的规范。因为我们在制度里明确规定一部分工作底稿和使用要求,在鉴证过程中必须按照这些工作底稿的内容进行填写,对档案管理方面提出规范。

  第六,对报告的内容提出规范要求。这个报告内容我们是这么要求的,财产损失经鉴证证明,应该以税务师事务所的正式文件出具,其内容应当包括委托单位、鉴证年度、鉴证内容、鉴证人员、鉴证依据、鉴证结果,所属的国地税机关及鉴证时间,还有注册税务师应该签字,并加盖事务所的印章,这个是鉴证证明和格式的一个大体规范要求。

  第七,对出具证明的、报送的份数也提出要求,一式三份,个人、税务机关和事务所各一份。

  第八,对收费标准提出要求,因为我们不是制定收费标准的部门,但是我们对收费标准提出了一个要求,要求是按照我们大连物价局核发的收费标准,这个收费标准是96年制定的,其中我们要求他们参照审查纳税情况报告的收费要求来执行。但是我们在部署这项工作的时候,严格要求事务所必须最低收费不得低于1200元,把最低收费标准给限定死了,但是前提鉴证涉税额1万元以上的,收费不能低于1200元,如果1万元以下的可以去协商,对于上限我们并没有做任何规定。我们这个规定的目的主要是避免事务所像往年出现恶性竞争引起不必要的麻烦,所以在这一点上,我们在今年的涉税鉴证里严格强调,现在来看实际上是很好的,我们从事务所的反映来说,没有一个事务所未按照规定的标准随意降低收费标准去为企业写报告的。

  后面几条规定主要是法律责任规定,对于不按规定出具报告,或者出具报告有问题的,我们怎么处理,包括行业自律方面,包括税务机关的处罚,包括司法机关的处罚,在这个规范文件里都做了一些规定。

  这个规定现在来看比较简单,条理好象是比较清楚,但是实际操作起来可能也有些困难,因为它不是很详尽,不是很具体。但在去年那么短的时间内来推行这项业务,确实起到了很多帮助作用。经过这几年的实践,和参照同行业的标准,作为涉税鉴证业务的标准,应该包含哪些要素呢?我想给大家做一个提示,刚才提到的,我们制定标准应该说是比较原始的,还不是很完善,应该包括哪些要素?我认为涉税鉴证业务应该包括这几个方面的要素,你制定的涉税鉴证业务标准应该包含涉税鉴证业务的三方关系,对这三方关系如何确定,这三方关系是他的要素之一,这三方关系是指事务所、委托人或者纳税人、税务机关,第二个要素是鉴证对象,你对鉴证对象要有标准,鉴证都鉴证些什么内容。第三个,鉴证内容的标准,这个内容标准不是鉴证对象,具体在鉴证过程中,对他的收入,对他损失金额的确定,这方面的具体标准,这个标准主要是以税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个要素,证据,涉税鉴证业务当中的证据是非常重要的,它是关系到整个鉴证业务的好坏,或者是能不能出具报告的一个很重要的环节。第五个要素,鉴证报告,如果下一步我们制定涉税鉴证业务标准的时候,就按照这样几个要素去制定这个业务标准。

  下面,我就按照涉税鉴证的工作顺序,谈谈我个人对涉税标准制定的原则,一些内容应该怎么制定,以下内容仅供大家参考,因为目前不管是从总局制定的标准来看,都没有这方面现成的东西,从我们以往的做法,我们做的过程中涉及到一些内容,但是也没有完全按照这个去做,所以我只是参照同行业的东西,再一个根据个人研究提出这么几项内容:

  第一,业务承接。作为我们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在开展这项工作首先第一步就是如何承接业务,承接业务如果不制定一个标准,随便去承接业务,对以后的工作会很被动。这里简单举一个例子,我们有一些事务所,现在坏账损失的鉴证业务比较多,说坏账多少钱,说近三年找不到人,还不了,你能不能给我鉴证一下,再做个报告,税务局按照财产损失核销。像这样的问题,如果就是在账面上挂着这笔钱,没有其他任何证明材料和证据,我觉得不应该承接这样的业务。即使他提出来我这个业务好比是大连的,或者广东的,欠我这笔钱,我现在找不到他了,这笔业务是不是应该算作损失,但是作为我们注册税务师收费可以说很低,你能单纯去跑广东为这个事儿调查吗,你能取得其他一些合法证据吗,你取不来这些证据的时候,注册税务师应该初步了解业务环境,业务环境包括哪些东西呢?包括业务约定事项、鉴证对象的特征、使用的标准,还有税务机关的要求。责任方,所谓责任方就是委托方,及其环境的相关特征,以及可能对鉴证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交易、条件和惯例,还有其他事项,这些事项做了初步的了解。了解以后,从你的执业感官、执业判断,觉得这项业务可不可以承接。将来我们在制定行业标准的时候,肯定会对这些内容做详细规定,比如说对约定事项、鉴证对象特征、使用标准、税务机关的要求等等,具体哪些东西应该承接,哪些东西不应该承接,将来的标准里都应该有。

  在初步了解业务环境以后,只要认为符合独立性和专业性涉税能力等相关职业道德规范要求,所谓独立性,通过我们注册税务师独立审计能够完成的你承接,达不到也不能承接业务。

  怎么样的业务我们才能承接呢?我归纳了这么几条:

  第一个,属于税务机关要求的涉税鉴证项目,首先企业提出鉴证项目必须是税务机关要求的鉴证项目,比如目前要求鉴证的就是财产损失或者是弥补亏损,这些东西属于我们注册税务师业务范围,我们可以承接。不属于这方面的,让你出个验资报告,让你出个别的,那样的业务不可以承接。

  第二个,使用的标准适当。所谓使用的标准适当,就是我在承接这个业务以后,我来对它确定,确定使用什么标准,使用的是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相关的税收法规政策文件,我能找到这些标准,有了这些标准作为依据,我才能够出报告,所以使用标准适当,达到这个标准,你才能去承接这项业务。

  第三个,注册税务师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并且能够支持它的结论。我在承接业务之前,我大概了解一下我给你做一项鉴证能不能找到合适的、充分的,能够证明我给你出具鉴证报告,支持我报告结果的证据,我能找到就承接,找不到相关的证据,比如找不到坏账损失方面的证据证明,我就没办法承接。

  第四个,注册税务师的结论,应该以书面报告形式来表述,其表述的形式与所提供的保障程度相适应,我现在给你做完鉴证,鉴证内容我能够形成书面的东西,不是说凭空推断或者只是表面上合适,但是落到文件上找不到文件,找不到相关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你不能以书面形式表述鉴证内容的时候,你也不能去出具这个报告。我认为从基本层面上应该从这四个方面来确认这个业务能不能承接,该不该承接。这是我认为承接业务的一个初步的标准,当然如果将来制定业务标准的时候,可能还要详尽,我这里也只是给大家一个提示,让大家知道在以后的业务中考虑问题应该从哪几个方面去考虑。一旦我们承接的涉税鉴证业务,也就确立了涉税鉴证三方关系,刚才提到涉税鉴证有一个要素就是三方关系,这三方关系,包括注册税务师、委托人或纳税人,鉴证报告的使用人,我们涉税鉴证的鉴证报告使用人当然是指税务机关。一般情况下,涉税鉴证报告的使用人都是指税务机关,在这种情况下,报告的用途应该加以限定。我们在出具鉴证报告的时候,为了避免我们这个报告被责任人也就是委托方用作其他用途,在报告当中应该明确注明,我们这个涉税鉴证报告只是提供给税务机关使用的,不对其他部门负任何责任。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我们鉴证报告的依据只能是税法的依据,如果它的财产损失你用在主管机关或者用在其他方面的证明,实际上会计制度的规定和税法制度的规定都是有差异的,所以你这个报告如果用在其他方面,肯定是不适当的,因此我们这次在报告中应该要注明这方面的用途。

  当然,刚才提到一个专业胜任能力的问题,我们在鉴证过程中,好象问题不是我们税务师所能解决的,比如对一个财产的物理性能的判断,包括它的一些技术指标的判断,作为注册税务师是很难作出一些判断的。在这种情况下怎么办呢?我们应该邀请一些社会上有关方面的专家作为我们涉税鉴证的一员,让他们来辅助我们完成这项任务。所以,我们在涉税鉴证过程当中经常听到这样的答复,今年我们涉税鉴证业务下来以后,很多人认为这个涉税鉴证业务不应该由注册税务师来做,它应该由注册会计师或者其他部门来做,为什么呢?他们主要理由是说因为涉税鉴证有好多内容,包括存货,包括坏账损失,包括固定资产等等,如果税务师这方面专业知识是很少的,注册会计师是常年是研究财务账务的,应该由他们来出具这个报告,在很多税务机关里都存在这个观点。其实并不是这么一回事,因为我们现在出的是涉税的报告,是给税务机关提供的报告,它的主要法律依据是税收的相关法律,这里涉不涉及到一些财务知识,涉不涉及到其他技术方面的知识呢?肯定涉及到。但是并不是因为涉及到那些知识以后,注册税务师就不能做了,涉及到那些内容,我们可以要求社会的相关专家来协助我们做。同样注册会计师出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也不都是说注册会计师对这些知识都掌握了才出具这个报告,他们遇到这样的问题,也需要利用社会上的专家来协助完成,我们注册税务师实际上也是这样,因为毕竟这个报告出具主要是对涉税服务的,特别是对一些东西哪些可以进成本,哪些可以列费用,哪些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东西,还是我们注册税务师掌握的要比他们全面的多。

  从我们这么多年实践完全可以看出,刚才我提到大连税务代理推向市场化比较早,当时我们注册税务师的业务按照总局的试点办法,最早我们批了19家事务所,19家事务所里有4家会计事务所,有4家律师事务所,在从业了两年以后,最早退出的是律师事务所,因为他们一不懂财务,和税务局没有任何联系,他们在做这方面业务很困难,即使有个别做的,也是聘请社会上一些对税法知识比较了解的人来做,所以他们最早退出去了。紧接着就是会计事务所,会计事务做这项业务的时候,实际上在大连就是这种状况,所做税务代理业务,到目前来说没有一家做大的,就是原来的纯会计事务所,现在增加资格或者另辟了一个税务师事务所,到目前来说这些事务所基本上还是以会计业务为主,大部分税务代理人员由会计业务收入来维持。我们这么多年实践经验来看,涉税的业务只有我们纯税务师事务所来做是合适的,其他的机构来做,肯定是行不通的。我们涉税鉴证业务不能因为它有了其他方面的内容需要去鉴证,需要去做,就把它按排到其他的中介机构去做。这是我跟大家介绍的承接业务应该遵循的标准。

  第二,鉴证对象。涉税鉴证对象主要指的是与纳税有关的企业财务、生产运营、资产状况和纳税行为等,这些内容是鉴证对象。现在14号令已经明确了,我们鉴证对象就是目前已经有的涉税鉴证对象就是两项业务,一个是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的行为,对这种行为进行鉴证,这种行为就是我们鉴证的一个对象。另外,企业税前的利润亏损和财产损失的状况,对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状况进行鉴证,这两项是目前我们涉税鉴证的主要对象,这个对象具体来分,像财产损失具体来分,可能鉴证对象里又涉及到坏账损失、存货、资产等,从大的方面,我们目前的涉税鉴证对象主要是这两个方面。

  第三,涉税鉴证的标准。刚才说了涉税鉴证的业务标准和涉税鉴证的标准,这个概念容易混淆。标准是什么呢?标准是用来评价和计量鉴证对象的基准。对涉税鉴证来说,涉税鉴证的标准,比如财产损失的鉴证标准,就涉及到这些方面相关的会计知识和会计规定、税收的法律法规规定,税收的法律法规规定,实际上就是我们涉税鉴证的一个标准。前一段时间我们在大理开会的时候,总局提出了两个标准,这两个标准只是我刚才所讲涉税鉴证业务全过程标准的其中一部分。这个标准按照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给归纳出来了,在我们发的材料的后面附了一个摘要,在第24页、30页,这个标准就是前两天在大理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会议上提出的讨论稿,国家税务总局当时制定的时候,也是基于我们在具体的鉴证过程当中有个参照依据。实际上我倒觉得这个东西因为已经有了税收的现行法律法规,按照那个税收现行法律法规去执行就行了。因为更重要的、更着急的倒是刚才我说的按照税收业务要素这些内容,包括承接标准、鉴证对象,包括证据的取得标准等等,这些东西倒是我们事务所急需东西。

  作为标准,可能是由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因为在这个标准没出台之前,我们执行的标准就是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还有一种可能,就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是国家认可的专业团体,依照公开、适当的程序发布的,也可能是专门制定的,假如说这个标准以正式文件下发了,我们在鉴定过程中就得以这个标准为准。咱们在涉税鉴证过程中执行标准只有这两种可能,一种是国家的现有的法律法规,第二个有国家公认的部门,比如国家注册税务师协会或者国家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专门制定的管理标准,这是我们制定标准的渠道。作为涉税鉴证标准更详细的内容,因为我毕竟还不是具体从事这方面业务的,所以这方面内容我了解的不是很透,这里也不好跟大家说的太多了。我这里就给大家提示一下,涉税鉴证业务内容的标准应该是什么样东西,给大家提示一下。

  第四,获取证据。证据是涉税鉴证一个核心内容,我们在获取证据的时候应该抱以什么样的态度去获取证据,执业怀疑的态度,用这种态度来计划和执行鉴证业务。注册税务师应该进及时对制定的计划、实施的程序、获取的相关证据及得出的结论作出如实记录。我这里所说的怀疑态度,作为我们注册税务师的中介鉴证部门,你获取的证据很多来源于企业内部,来源于社会,来源于其他的法律部门,对于这些证据取得以后,我们虽然没有鉴证它真伪的义务,但是我们一定要保持怀疑的态度去审查这些证据。我们不辨真伪,但是我们要审查这些证据的可靠性。怎么来判断证据的可靠性?我想从这么几个方面去评价,我们取得证据以后怎么去评价它的可靠性。

  一,独立从外部来源获取的证据,你自己独立地从鉴证的责任方以外获取的证据,要比其他来源获取证据更可靠。

  二,内部控制有效,就是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在这种情况下生成的证据比内部薄弱时生成的证据更可靠,我们在做执业判断的时候,证据可不可靠,首先考察的是企业在内部控管方面是什么样的程度,通过这个程度来判断它的证据的可靠性。

  三,直接获取的证据比间接获取的证据或者推论的证据更可靠。

  四,以文件记录形式比口头形式的证据更可靠。

  五,从原件获取的证据,比传真件和复印件取得的证据更可靠。我们在评价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应当比支持鉴定报告时,注册税务师应该运用执业判断能力,保持高度怀疑态度来评价这些证据的可靠性,只有这样你才能保证在取得证据过程中能够对出具报告有更大的帮助作用。

  材料后面附了一份鉴证报告,鉴证报告里其中有一部分内容专门收集鉴证证据。我举一个实例,关于一个厂存货损失的报告,它收集了一些证据,一个是公司董事会的决议,一个是公司坏账损失的申请,再一个是产品损失的情况说明,一个是产成品库存的排名表,还有一个是公司前几年度改制评估的评估报告,再一个是产成品的明细账。这些证据按照我们来看,像公司董事会决议,决议是真的假的,我们作税务师没有必要去评估它,只要公司董事会决议出来,有公司全体股东的签字,我们就认可它,因为这是企业提供的证据,但是它的可靠性有多少,你可以通过你的执业判断,一个是看他的签字日期,一个是看报告出具时间,以及决议出具时间等各方面内容去判断它的可靠性有多大,只能对它的可靠性做判断,但是真假没有必要去判断,包括产品明细账也是这样,三年的账在这里,不可能为你来鉴证,先去改账目,像这样的证据按照我们执业判断,应该都是比较可靠的证据。

  还有一个公司是坏账损失。这个公司是一个旅游公司,他和广东的一家旅游公司有合作关系,相互都有业务往来。他接到广东的团以后,结果他的费用没有打过来,三年了,再找这个公司找不到了。他就想做这个坏账损失的报告,如果单纯从这里看,像这种东西都应该收集一些什么样的证据?我们这里有一个实例,第一个也是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认为这个账款确实要不回来了,认为这确实属于坏账。第二个,有欠费用的情况说明,这是由企业提供的情况说明,把当时整个费用发生的时间,是什么样的团,多少人,是谁接的,怎么接的,整个过程有个情况说明。第三个证据,业务发生时期的应收账、明细账,是2002年发生了,当时发生业务以后,他肯定要记账,把当时明细账要审查,并且复印,这也作为证据。再一个证据,这个证据是非常有力的,广东工商局企业登记的资料,这个证据是怎么取得的?当时这个旅游公司到广东去要账的时候,发现这个企业已经没了,电话也找不着了,当事人谁也找不到了,就到当地工商局查了一下这个企业,一查这个企业两年没有年检了,然后跟工商总局要了一个证明。你出差去要钱要不回来,当时还没有想到做涉税鉴证,证明这个企业确实两年没年检了,已经不存在了,要了这个证明。现在来看这个证据恰恰我们给他审查坏账损失的一个非常有力的证据。另外他在审查中还提供了一些证据,他当时到广东催账的差旅费的复印件,包括坐飞机的飞机票的复印件,当时我们几次到广东去要,并且这个复印件上差旅费发生的时间和当时广东工商局出具的证明时间都是相符的。再一个当时旅行团队结算的报表,有了这些证据,他可以承接。第二,这些证据在出报告的时候一定要附在后面。

  刚才说的相对比较完整的报告,不管是执业判断还是取得证据的渠道,都是非常可靠的。如果说我们在取得证据过程中,实际上就是我们在鉴证的过程,鉴证过程中我们要做工作底稿,这个工作底稿一部分是由注册税务师协会统一制定一些规范性格式的工作底稿,还有一部分证据,从企业获取的账、证明和相关的证据,这些都是工作底稿。我们在工作中一定要对这些工作底稿进行收集,第二要做完整的记录,在做完报告以后,要形成档案存档,事后要经得起检查的。像这些东西,将来纳税人在向税务局申报鉴证损失业务过程当中也是他们申报的资料。这个工作底稿是非常重要的,它是我们在做涉税鉴证报告避免风险的非常重要的东西。我们还可以取得证据,还有一些内容我们获得不了证据,只能通过一些现象,通过一些相关内容来进行推断和判断,通过我们工作的经验和日常的工作方式方法来推断、判断,像这种推断出来的东西,我们一定要详细记录推理的过程、推理的依据或者推理的相关内容,都应该把这些内容详细地作以一个记录,这样以便于将来对咱们核对或者防范风险都有很大的帮助,对于这些推理性的东西一定要有个详细的记录和详细的推理过程,既然用它作为你判断鉴证的依据了,你就得有一个详细的过程。作为证据收集的程序、时间、范围,因业务不同而不同,涉及的面也非常大,这里我也不能一一去讲,这里只是给大家提供这么几个实例。关于证据和标准涉及的方面是很多的,除了它的可靠性,除了收集程序上的要求,还有对它的工作记录各方面的要求,涉及方面很多,我想将来如果制定这个行业标准的话,证据应该在整个标准当中占很大的比重,证据获取和取得的过程,整个操作过程都应该有一个相应的标准。

  最后,讲一下鉴证报告。鉴证报告是我们整个做这项的最后一个程序,注册税务师在进行完涉税鉴证以后应当出具含有鉴证结论的书面报告。这个鉴证结论应当说明什么内容,应当说明鉴证对象信息获取的保证,你对这个坏账损失出具报告的时候,在这个报告当中应该有个详细说明,说明鉴证对象的信息,刚才说的这些证据的取得,这些证据取得通过什么手段,这个待会儿结合报告再说一下。在承接业务以后,我们在出具鉴证报告以前,发现如果鉴证标准和鉴证对象不适当的时候,有可能会找税务机关,这时候我们出具报告的时候,应该说明一下原因,明确说明一下鉴证的内容哪些东西是可以确定的因素,哪些东西是不确定因素,以便税务机关将来在引用这个报告的时候做一个参考。

  目前,我们的税务鉴证报告样式很多,我看了一下,全国各个地方有的地方整个行业一个格式,有的地方也是各个所自己参照相关的内容自己制定,但是不管自己制定也好,整个行业也好,我想鉴证报告大体包括的要素基本分这么几类。现在很多形式不一样,像我们前几年出的涉税鉴证报告,我们是统一印的规范的格式,过去我们做所得税查账鉴证的时候是这样的,有封面印制装订好的成本的报告,内容有报告部分,后面附着相关的工作底稿,通过这些底稿的内容能来支持前面的相关证明。但是根据我们几年的实践,我们认为那份报告是不太合适的。为什么呢?现在涉税鉴证的内容非常繁杂,内容也是非常复杂的,各种各样的,统一规范一个死的格式,让事务所去填,往往有些真正的东西填不上,并且还会给事务所带来风险,拿到税务机关好多东西的参考价值不是很大。所以,今年我们在制定工作底稿的时候就改变了,涉税鉴证报告完全由事务所自己的打印正式文件作为鉴证证明,虽然是自己打印的鉴证证明,但我们对鉴证证明的格式作了一个规范,对于内容的措词做了一些规范,至于具体的内容都是由事务所根据他鉴定企业情况的不同去确定的。

  鉴证证明大体的格式如下:

  在报告开头部分,我们一般是先把责任的内容写在前面,首先我们出具报告的依据是由委托人提供的一些证据依据,在报告当中要明确属明这些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的问题,这是作为企业的责任,也就是作为委托人的责任,把这个责任首先明确给他,我们是在他提供的相关证据、保证真实、合法、完整的前提下我们来进行鉴证的。当然这个提法实际上是保护我们事务所自身的利益,避免风险,不能因为他提供的证据有问题或者是假的,我们来承担责任。虽然在报告上是这么提的,但是在实际审计过程当中,我们要对它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可靠性要进行判断,判断是我们的责任,但是作为提供这个内容是责任方的责任,所以在报告中一定要写这方面的内容,要有这方面的语言在里面,以避免我们的风险。

  第二部分,我们的工作程序。我们工作程序是什么呢?一是依照相关的制度。比如说财产损失,是依照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扣除的管理办法来计划实施鉴定工作的。我们为什么要把工作程序写到报告里面,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实施到现场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取得相关调查资料等等,我们认为必要的鉴定程序。这个话虽然是很原则的话,一定要写这个话进去,你首先是向纳税人证明,向税务机关证明,我实施了这些工作程序而取得的鉴证结果。这两部分内容应该作为鉴定证明的一个开篇,对避免风险和自己怎么实施做一个说明。作为一个鉴证损失的正文,我们认为应该包括三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鉴证事项的说明。鉴证事项的说明,就是说你所鉴证的这部分内容是一个什么状态,要在这里说明。这里我还是以某时装厂的存活损失为实例来说一下,这个报告是这么说的,贵公司截至2005年12月31日,形成了库存加产品总件数是2000多套,总成本是多少元,其中2002年10月份改制时评估是多少、总成本是多少,改制后新积压的成本是多少,2000年新增加的产品成本是多少,把这个基本数据和情况进行说明,根据贵公司市场部调查,及贵公司的董事会决定上述这么多道产品已无销售和使用价值,所以按照4元进行削价处理,形成的损失是什么?首先说明这个东西是怎么形成的,是经过什么会议决定的?你削价是按什么价来进行削价处理的,最后形成这么一个损失。这个是对鉴定事项的一个总体情况的说明,包括这个坏账也是,坏账怎么形成的,你履行了什么程序,说明对方企业为什么找不到了,有什么证明证明他找不到了,把整个鉴证的事项说明一下。这是第一项内容,应该说明内容。

  第二部分内容,收集鉴证证据。你对上述这些事项都收集了哪些鉴证证明,要在这里一一列举。这是作为鉴证报告第二部分内容。

  第三部分内容,作为我们注册税务师的鉴定意见,这里面的语言也都是比较规范的语言,比如说将来事务所出具类似这方面的鉴证报告,一旦形成的规范语言,以后可以长期适用这个语言。鉴证报告意见怎么写呢?根据收集的鉴证证据证明,我们通过企业判断、客观评判,上述财产损失事实上已经发生,经过认真核对与分析计算,本证明鉴证的企业所报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项目,已完成内部申报和批准程序,并办理了相应的会计手续,为搭建企业所报的该损失财产账表证实不一致,未发现实务现存状况及企业后续处理的计划不可行,不合理,该项损失金额为多少。刚才前面念的这句话,这不是针对某一个企业说的,假如你对这个鉴证取得了最终的意见,认为这个损失额确实是应该报损的,前面这段话基本上都是这个格式了。什么格式呢?首先收集的证据,通过执业判断,认为这些财产确实发生,经过认真核对和分析,这些损失的项目已完成相关的合理手续,并且未发现它的账表证实不一致,也未发现它的实务状况和后续处理计划不可行、不合理,这些说明以后,最后确定一下它的损失额是多少。刚才提到的鉴证报告的最后应署名,像我们的鉴证报告一定要署名这个报告使用人是谁,说“本鉴证意见书仅供报送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扣除坏账损失之用,不得作为其他用途。”像这种话以后在出具报告的时候一定要注明,因为避免由于我们出具的报告再发生其他的法律纠纷,因为我们出具这个报告目的很明确,就是给税务机关用的,而不是给主管部门或者和企业直接签合同或者其他方面的使用,仅供税务机关使用,说了这句话以后,明确咱们鉴证报告用途,避免我们注册税务师这个报告用在其他方面造成的风险。“本鉴证意见书仅供报送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和扣除该财产损失之用,不得作为其他用途。”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鉴证意见书的全部内容,不得提供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这些都是从保护注册税务师自身的角度去说的。

  出具报告的正文应该是这三部分的内容,报告下面应该有事务所法定代表人签字,应该有鉴定的注册税务师签字。按照涉税鉴证的要求,像这种涉税鉴证一般都要求两名以上的税务师进行鉴定,所以签字一定要有两名以上的税务师签字。作为报告的正文,还应该附一些相关的表格,包括企业财产损失鉴证的明细表,明细表的内容包括财产损失的项目、种类、损失的账面价值、损失的申请扣除额,和已鉴证的扣除金额,像这些内容通过明细表给名列附在后面,便于税务机关在审查时使用。另外,我们大连规定了一些附报一个财产损失扣除申报表,这个申报表的大体内容和前面的明细表基本差不多,只不过是列名了损失原因和所申请的资料。基本附报表就是这些表,刚才说的只是出具鉴证证明的内容,一个是鉴证证明的正文加在两个附表。作为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资料还有很多,包括一些证据,还有一些其他的企业自己申报的资料都应该附在后面,这不是我们研究的范围。

  涉税鉴证业务,作为注册税务师应该做什么呢?按照我们这个鉴证程序,应该做这些内容就结束了,就是通过你的审查,出具一个证明,把它相关的附表附在后面,然后交给企业就算完事了,这个应该是咱们涉税鉴证应该做得工作。可是我们在实际工作过程当中,很多注册税务师实际上把工作范围扩大化,怎么扩大化呢?他除了做鉴证证明以外,还帮助企业收集其他资料,一块儿拿着资料上税务局申报窗口代为申报,实际上后期这些工作就不是涉税鉴证的业务,应该算作涉税服务的业务。从涉税鉴证业务本身就应该出一个证明就算完事了,至于其他的工作,把我们往税务局申报的税务资料、涉税资料都收集起来,都弄完整了,上税务机关报去,目前来说不是说不可以做,可以做,但是那个做法和咱涉税鉴证没有任何关系。

  我所讲的大体就是这些内容,大部分都是一些个人的意见和这几年实践所研究的一些内容。因为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没有一些现成的东西,所以这些东西仅供大家参考,也欢迎大家对我讲的内容觉得有不对的地方,或者觉得还应该更深入的地方,欢迎大家也提出一些素材,以便于以后更深入地研究这些东西,为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相应的办法提供一些依据。谢谢大家!

  主持人(中国税网总经理  李政):今天上午的课程就到此结束,下午两点正式开始。

  (4月8日下午讲课内容)

  主持人(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专家 李晓兰):下面,我们北京京都税务师事务所首席顾问沈世源先生为我们授课。沈老师具有丰富涉税鉴证经验和培训经验,下面请用热烈掌声欢迎沈先生讲课。

 

  沈世源:各位同行大家好,很高兴今天和这么多同仁一起探讨企业涉税查账的业务。在这里我只是谈一点个人的看法,如果有说不对的地方,请大家批评指正。

  企业涉税查账业务是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当中重要的一项内容,这项业务开展的好,可以取得“三受益”的效果:从税务局来讲,对于加强所得税的征管、缓解税务机关人员力量和技术水平的压力,以及保障税收收入都是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纳税人来说,它可以起到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正面执行税法的作用;对中介机构,这是一项法定的义务,最能发挥我们业务的优势,它不仅具有收入的稳定性,还能够从此派生新的业务,因此受到税务师事务所的普遍关注。

  下面,我简单介绍一下北京市中介机构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业务的一些情况。北京地税局开展查账鉴证工作是从2000年开始的,市地税局首先制定了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从事税务相关审议业务管理办法。在这个文件当中,规定了由中介机构进行查账鉴证业务的意义、要求,特别指出了查账鉴证报告要有统一的格式。要求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的报告是统一的,工作底稿是统一的。同时也规定了,税务机关不能指定税务师事务所做查账鉴证,对应该交报告的中介机构的查账鉴证报告不交的,要按照征管的程序移交纳税评估,也就是说到最后要进行重点稽查的。同时,每年要对中介机构出具的查账鉴证报要进行质量检查。

  我跟大家研讨的第一部分:查账鉴证工作当中存在的问题。

  我个人认为现在在我们整个查账鉴证业务当中存在这样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查账鉴证业务质量不高。业务质量是我们税务师事务所的生命,这一点毋庸置疑。 目前我认为存在着三个问题:

  1、提出的应调整的问题比较浮浅,企业账面遗留问题比较多。如工资薪金支出、业务执待费、违法经营的罚款、捐赠支出等有扣除限额或不得扣除的项目,调整内容多,比较复杂,工作要求时间长,技术性高,但中介机构调整的比较少;而像投资收益、非货币性交易、债务重组等有时会出现很明显的政策上的失误,这些都不应该。

  2、支持鉴证结论的证据不充分。特别明显的是对财产损失的证据,13号令规定了各种各样的财产损失必须提交的证据非常清楚明确,但是我们没有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足够的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缺乏证明力。

  3、没有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履行必要的涉税程序。特别是在2004年7月1日以后,实施了《税务行政许可法》,总局相应提出了许多税种后续管理工作的要求,在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要附必要的资料,我们有的时候鉴证报告没有履行。因此有的报告送到税务局就被打回来了,对客户造成了不好的影响。

  二、缺乏行业规范标准。对这项重要的业务,从行业宏观角度来说,现在还没有一套规范的、具体的执业标准,对鉴证工作的程序、方法、标准、收费等没有一个可遵循的规范,税务部门接受我们的报告也是各自为政,说行就行,说不行就不收,对税务所应该承担的风险也没有统一的认识,包括报告的类型。

  三、收费水平普遍偏低。目前注册税务师没有统一的收费标准,在查账鉴证方面一般都是参照着注册会计师年终会计报表审计打一定的折扣。现在问题是各税务师事务所竞相降低价格,无序竞争,执业环境很不理想。我碰到一件事:一天,一个税务局的朋友挺匆忙地给我打一个电话,“沈老师,你帮助我朋友做一项所得税查账鉴证,你赶快去人家要的急,你也甭打电话了,赶紧去吧”,给了我一个地址、企业名字,我就去了。到了那儿我跟会计一谈,我说我们签个约定书。他们会计说,“我们这儿税务局推荐的所都是500块钱,我看您今天来了,我给800”.我心想才800!我说我一个小时定额1200.我们事务所有一个不可逾越的最低收费标准,出一份报告8000.他说你等会儿,我跟我们头儿说说,给你争取争取,1000块钱得了。我说你别争取了,拜拜吧,我就这样白跑了一趟。在北京市做一份查账鉴证报告500块钱,我们的劳动力就那么廉价吗!不能这样,要这样自相残杀,这么重要的涉税鉴证业务,要这么收费,那我们还能生存吗?

  四、确保科学可行的鉴证方法。目前不少税务所在查账当中还沿用过去的税务局的稽查方法,真正采取审计等先进方法进行查账,如写分析报告、抽样检查、风险评估、贯彻重要性原则等等还有不够的地方。

  在查账鉴证业务当中存在上述四个问题,是互相联系、互相影响,由于缺少行业规范标准,没有一个统一要求,势必影响业务质量,收费水平低,部分该履行的操作程序没有完成,得出的鉴证结论没有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加上审计报告缺乏先进性、科学性,必然得不到一个好的结果。我认为出现以上问题产生的原因关键是对查账业务、鉴证业务还缺乏足够的认识。从客户来说,很多客户反映认为这是税务局的规定,不做不行。我觉得我们应该珍惜这项来之不易的法定业务,所得税查账鉴证业务是我们来之不易的一项法定业务。总局领导支持我们的事业,把这项鉴证业务交给我们,作为一项法定的业务,这是税务师事务所的特长,是我们最大的优势。我认为我们应该认真对待、倍加珍惜。

  今天讲的第二个部分内容,介绍一下我们所工作程序。

  我们所的工作一共分八个程序:

  一、签订业务约定书。在听取客户介绍情况,跟客户洽谈以后,签订业务约定书。我们的业务约定书一共有这样几项内容:

  1、委托具体事项,包括项目名称、具体内容和要求,完成时间;

  2、双方的义务及责任。我们在受托方责任里面专门讲了一条: “因受托方失误造成委托方不正确纳税,被税务机关处以补税,加收滞纳金,由委托方负责补税,受托方对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我们的业务约定书里面明确谈了我们要承担赔偿责任,负责经济赔偿。使我们在客户面前树立起我们自己的形象,体现我们所业务上的自信。

  3、代理费用及支付方式。

  4、协议变更终止的情况。

  5、协议当中如果有争议怎么解决。这些都是协议的通常的条款。

  二、制定服务方案。服务方案给客户的,在服务方案里头,一般包括这样几个内容,第一是企业的基本情况;第二是委托事项;第三是工作程序;第四是工作方法;第五是人员安排;第六是时间安排。我们把这个交给客户,让客户了解我们的工作,更好和我们共同配合。同时在这个里面附一个需要他提供资料的清单。

  三、制定审计计划。审计计划是内部的,跟刚才讲的服务方案有重复的地方,但是它侧重对报表、申报表进行分析、复核以后进行制定的,里面有我们分析性的复核。

  四、具体实施审计程序,制做工作底稿。其实审计、审核都是一样的。

  五、跟客户初步交换意见。因此时间长了,查出一点问题,需要进行调整的,要跟客户进行交流。

  六、按照整理工作底稿出具报告的草稿写出审计小结。这是案头工作,把工作底稿进行整理,报告的草稿拟好了,写出审计小结。审计小结的重点是你调整的事项,跟客户交换意见的情况,以及在审计当中建议需要让上一级进行复核的时候,它好提出意见,给你指导。

  七、程序进行分期复核、项目经理、部门经理、业务主管进行复核。

  八、正式出具审核报告。

  我们的工作程序就是这么八个程序。

  第三个部分内容,谈一下查账鉴证前的准备工作。

  一、做好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的分析。我自己感觉不论做会计、审计业务还是做所得税查账鉴证,无准备到企业就查,一般不会有好的结果。相反在实际审计程序之前,拿出一定的时间,听取企业领导和财务人员介绍情况,看看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查账鉴证报告,做一点分析性复核,往往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做不做分析工作,大不一样。从效率上,从最后的效果上肯定都不一样,磨刀不误砍柴工,还是先拿出一点时间,做一点准备工作是最好的。

  二、制定鉴证工作计划,也可以说是审计计划。审计计划是我们注册税务师为了完成各项鉴证业务,达到预期的鉴证目标,在具体执行审计程序之前编制的工作计划。审计计划包括总体审计计划和具体审计计划。总体审计计划除了企业的基本情况、审计策略、审计范围、审计的时间、费用的预算、人员分工等等内容以外,有两条最重要的,一个审计的重点领域和审计的风险。

  第四个部分内容,谈一下查账鉴证关注的领域。

  1、收入总额的审核。对收入总额的审核,在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当中是非常重要的,涉及问题很多,在这里我只强调几个问题:

  1)、关注会计制度规定可以不确定的收入,而在税收政策上应该确定收入的总额、收入的项目。说简单一点,就是要关注会计制度跟所得税制度对收入确认的区别,要注意这个问题。按照现在的会计制度理解,销售收入只有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才能确认。第一个,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下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方;第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际控制;第三,与交易相关联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第四,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而企业所得税讲的是生产经营取得的收入,在销售收入实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我觉得在收入确认的时候,还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一是销售收入应该包括各项基金的附加;二是要注意补贴收入、减免的流转税,这都是应该并到收入里,当然还有销售的折扣折让,这些问题都是大家平常经常遇到的业务问题。

  2)、视同销售。按照财会字[1997]26号,关于资产自用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我们税法规定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用于捐赠、集资、广告样品等方面时,应该视同对外销售,其产品的价格应该参照市场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该按照成本加合理的利润方法组成销售价格,这是税法的规定。

  2、一般扣除项目的审核。一般扣除项目的审核,是我们鉴证工作调整最常见的事项。我们所曾经审核过一个上市公司,这个上市公司对利润的核算是十分谨慎的,找了一些理由将八项准备金几乎全都提了,一共提了六十一次,造成了企业的亏损。后来我们按照规定做了纳税调增。

  3、特殊业务事项的审核。特殊业务实际上很多,我们不能一一讲,在这里我想首先谈谈对财产损失的审核。财产损失的审核,超过三年以上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在企业又没有进行清算,这一块你怎么确认?我觉得我们应该做四项工作,第一,对应收账款形成的确定性审核,审核应收账款形成的确定性,开始挂“应收”对不对,有没有根据。这时候要查他的开始交易的合同、出库单、发票,以及账面记录,是不是和应收账款一样。

  第二,三年当中你的催收记录有没有。

  第三,债务人的财务状况的证明,没钱还,形成的坏账,有没有证据,在这里不能付款的理由要能找出来,那最好的证据是会计报表,特别需要的是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以后的会计报表,确实是证实财务紧张,资不抵债、无力偿还。

  第四,要检查最近三年有没有业务往来,这边欠了钱,那边买卖做的还挺好,肯定有原因,不是别人不给,肯定你这里有质量问题。

  其次,对永久性、实质性的财产损失、固定资产的损失,13号令里提出要求中介机构出具鉴证报告,要进行执业的推断和客观的评判。我觉得应该做几个方面的工作,第一,财产实质报废的证明,这个证明不仅要有销毁的清单,我觉得有些地方该取证的,像录像、照相都是必要的,这个东西没了,你一点痕迹都找不到,这个很难说。

  第二,对自己的业务力量达不到了,要充分利用专家的工作成果,请能人来帮助我们,该花钱得花钱,别光取得收入,不肯往外拿钱,那你的风险就大了,请人家懂的,但是对人家的鉴证结果你也要加以分析。

  第三,注意可以回收的损失,大部分应该说是有回收的损失。

  我觉得做这些工作再加上它原来账面上的一些记录,财务提供的资料、原始凭据,应该说我们的财产损失鉴证报告是可以的。

  第五个部分,涉税程序的审核。

  涉税程序在税务机关来说就是税务局的征收管理。税务局有一句老话,征管是解决怎么征的,对纳税人来讲就是怎么交的,征管不到位,再好的税收政策也得不到贯彻执行。所以总局对征管总体要求是科学化、经济化管理,按照这个要求,各项税收政策都伴随着一套管理办法。

  现在不少企业在固定资产、存货损失上,由于没有及时申报,超过了汇算清缴,而不能够作为税前扣除,这是我们鉴证业务当中绝对应该重视的一个问题。所以,不但要按照人家的规定报资料,而且你一定要注意这个是不是真实、合法、充分、有效的。

  下面,我讲撰写报告,首先,说一下审核报告的概念和作用。审核报告是注册税务师根据有关政策的要求,在实施了必要的审核程序以后,出具的对被审核单位某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发表的鉴证意见。审核报告是审核工作的最终成果,具有法定的证明效力。

  第二,出具鉴证报告前的准备工作。我想有这样六个工作需要做:

  1、项目经理负责工作底稿,检查审核程序是不是完成了,有没有遗漏。

  2、编制纳税调整项目表、所得税纳税申报审核表。

  3、获取企业声明书,在我们做完这项业务,咱们要避免风险,要保证我们鉴证的意见是客观的,独立的,正确的,要让客户提供一个声明书,这

  个说明也就是企业作出的一些保证,比如说他是按照会计制度、会计准则来推出的会计报表,是按照遵守的会计制度来做的。最后调整以后的申报表是代表他的,这个是他自己的,是没有什么遗漏的,没有什么隐瞒的,遵守法律规定的,他也应该提出来他自己的内控制度是有效的,所有交易都入账了,都是真实的,成本费用也是真实的,是遵守国家的法律制度规定的,他应该有这样一份声明书。

  4、完成工作底稿的二级复核,也就是部门经理二级复核。

  5、编制审核事项说明,这个审核事项说明应该事先跟企业沟通,取得一致意见,或者是有些不同意见也要保留。

  6、,评价审核结果,这里对我们调整的事项、对审核工作的风险也要进行最后的评价,分析一下。

  第三,审核报告的结构与内容。北京市地税局统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报告分为六项内容,标题统一叫“审核报告”,收件人、范围、意见、签章、报告日期等六项内容。

  第四,审计报告的附件。附件有几张表,还有一个审核事项说明,在审核事项说明里面,这也是标准格式,一共有这样几个问题,一是,几个主要会计政策,包括执行会计制度跟有关的规定,企业会计年度、坏账损失核算的方法、固定资产及折旧的核算方法、记账本位币等;二是,审核情况说明,说明规定了两个,第一个纳税调整增加事项说明,纳税调整事项减少说明;第三个,单位对审核事项的意见,主要就是写客户对纳税调整事项有没有异议。

  李晓兰:今天下午讲课,我们谢谢沈老师。

  (4月9日上午讲课内容)

  李晓兰:今天上午,我们请北京永信永税务师事务所张和芸女士为大家讲课,请欢迎。

 

  张和芸:大家好!

  一、税务中介开展涉税鉴证服务的意义

  1、涉税鉴证的涵义

  在现代汉语词典中:鉴是观察,审察的意思;鉴证是鉴别审定事物的真伪、优劣。显而易见,涉税鉴证就是指专业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对涉税事项依法进行的鉴定,鉴定人独立地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在法定范围内,受纳税人或其他单位委托代为办理各项涉税事宜的总称。

  2、涉税鉴证业务的发展历程

  我国的税务代理制度大概有二十左右的时间,1992年9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在法律上对税务代理这一做法加以肯定。1994年9月,国家税务局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了<<税务代理试行办法>>,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有组织的试点工作。1996年11月,国家税务局和人事部颁发了<<注册税务师资格暂行规定>>将税务代理人员纳入国家专业技术人员执格准入控制范畴,标志着税务代理进入了规范发展的新阶段。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出具中介机构鉴证企业所得税审核报告的范围

  1)、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核事项;

  2)、纳税人本年度申请退企业所得税税款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审核事项;

  3)、本年度实现亏损5万元以上(含5万元);

  4)、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事项;

  5)、本年度实现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

  6)、本年度实现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商业零售企业。

  7)、纳税人发生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核事项;

  8)、企业发生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费用,需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事项;

  9)、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接受非货币资产捐赠收入数额较大,要求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

  得和接受非货币资产捐赠收入自当期起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事项。

  3、税务中介开展涉税鉴证服务的意义对税务机关而言:纳税人委托税务代理后涉税事务比较规范,便于监管。既有利于堵塞税收漏洞,减少税款流失,增加国家税收收入,又规范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降低征税成本。

  对纳税人而言:委托税务代理后可以减轻涉税事务负担,转移纳税风险,能够更好地履行纳税义务和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也可增强纳税意识,健全完善内部财务及管理制度。

  对中介机构而言:经审核每年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约1.2亿元,调减约2000万元,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约1.亿元;为国家组织了税收收入,同时也维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二、企业所得税鉴证业务的实务探讨与风险防范

  (一)、涉税鉴证风险形成的主要原因

  1、税法日趋规范,执法环境越来越好,监管力度越来越强;

  2、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与税务的差异越来越大。

  降低涉税鉴证风险的对策包括:设计科学的、系统的工作底稿;工作底稿不论是否发生了都必须填写;提高审核人员的综合素质;检查手段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等。

  (二)首次审核的风险控制

  (1)一方面需要分析被审核单位的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了解财务情况、纳税情况。另一方面了解该企业的经济性质、所属行业的整体经营情况等信息,以降低审核风险。

  (2)注册税务师不仅要对本期的会计资料进行审核,对影响本期应纳税所得额的期初余额也应当进行适当的审核。

  (三)、分析性复核在企业所得税鉴证业务中的应用

  1.分析性复核定义:所谓分析性复核是指注册会计师分析被审核单位重要的比率或趋势,包括两个方面:调查这些比率或趋势的异常变动、与预期数额和相关信息的差异。

  2、分析性复核的应用

  分析性复核在收入中的应用: 通过进行分析性复核我们发现该企业销售 (营业)收入与去年比下降43%,有发出商品未入帐,隐匿收入的行为,减少了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结果发现:

  分析性复核在成本中的应用:该企业将2004年未结转的成本放在2005年第一季度进行结转。这种做法违背了权责发生制、配比的原则,我们就相关成本进行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我们就相关成本进行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分析性复核在经营费用中的应用:发现房租支出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了60%.然后通过详细审查,我们发现企业将上一年度的的部分房租费用计入本年费用,因该企业上年处于免税期,我们就相关费用进行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分析性复核在管理费用中的应用:发现修理费支出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了80%.然后通过详细审查,我们发现该企业固定资产中汽车项目发生了多次较大的修理,原因是超期使用,且有合法的修理票据。此项资产企业没有记提折旧,属于合理支出,可不予以调整。

 

  (四)、审核的热点、难点问题

  1.劳动保护用品、办公用品、差旅费(考察费)、会议费、董事会费

  2.关联方交易问题

  (五)、企业所得税鉴证业务报告的撰写与风险控制

  重大情况中不带任何评价的予以叙述,以降低审核风险。

  三、中国税务中介代理的展望

  1、加快注册税务师的立法进程,为行业发展提供法律保证;

  2、加强自身建设,树立税务中介的良好形象;

  3、将服务上升为产品,用规模取得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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