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扩大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
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核定征收办法》)扩大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由原来的内资企业扩大至所有的居民企业,不仅包括原来的内资企业,同时对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是适应新企业所得税法发展的需要。
二、限定了核定征收的方法。
原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中,将核定征收主要分为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和其他方法三种,新《核定征收办法》则只有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两种方法,取消了其他方法。在这里,笔者认为是对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核定方法进行了限定,并不能够完全包含所有核定方法,不能不说这是新《核定征收方法》的最大失败。举例说明:如果一个企业当时没有申报企业所得税,也无法提供账册来准确判定收入或成本费用支出,那么事后税务机关进行核定时,却在新《核定征收办法》里找不到核定方法,因为如果是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话,则没有办法确定收入或成本费用总额,如果采用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话,根据新《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第十四条的规定,由于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是对企业当年度的预先核定,对于这种事后核定也无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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