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顺利进行,做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的衔接工作,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文《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对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注意的五个事项作了补充规定。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该通知是对2007年度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事项的明确,而相关事项对2008年以后的应纳税所得额确定可能也会有影响。以下我们就该文规定的五个事项作一解析:
一、关于汇率变动损益的所得税处理问题
对于外币货币性项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因结算或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增或调减外币货币性项目的记账本位币金额。税务处理上,计入财务费用的汇兑损益,根据原内资税法,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中由于汇率变动而发生的汇兑损益可以计入当期所得或在当期扣除,新税法实施条例第22条和39条也有类似规定。对于按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调整的货币性项目金额,应该说反映了其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而税法对资产和负债的处理是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的,因此,文明确,企业外币货币性项目因汇率变动导致的计入当期损益的汇率差额部分,相当于公允价值变动,应按照文《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执行。而根据文第三条,企业根据新会计准则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这样的处理反映了税法对应纳税所得额确定的实际发生原则,以及对资产和负债处理的历史成本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规定并不是说会计上计入“财务费用”的汇兑损益也不能在税前扣除,需要作调整的只是外币货币性项目会计成本与计税基础的差异。因此在2007年度汇算清缴时,对于尚未处置或结算的外币货币性项目,税法上仍应确认会计上反映的汇兑损益,另一方面应对按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调整货币性项目金额而产生的会计成本与计税基础的差异作纳税调整,该差异属时间性差异,在将来实际处置或结算外币货币性项目时将予以转回。
二、关于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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