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份,国家税务总局以文制定下发了与新企业所得税法配套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和B类)、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及填报说明。该套报表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同步实行。此后,税务总局又下发了若干文件,对企业预缴所得税的相关问题作了明确。以下我们就新预缴申报表的变化及其后相关文件精神作一分析:
一、新企业所得税预缴税申报表变化
1、报表适用对象的变化:新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根据所得税征收方式不同分为A类和B类,其中A类申报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非居民纳税人,B类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方式缴纳所得税的纳税人;原内、外资企业分别适用不同体系的预缴申报表,且分别按查账征收方式和核定征收方式设置不同的报表。同时,原内资企业按核定征收办法缴纳所得税的纳税人,在进行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申报缴纳时使用的是同一张申报表,而新的B类申报表只是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所得税时使用。
2、报表体系的变化:新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报表共22行,包括据实预缴、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和总分机构纳税人四个部分。这样的体系与原内、外资企业使用的报表均不同,以内资企业为例,原预缴纳税申报表共14行,整个体系分为据实预缴和实行按上年实际数分期预缴两个部分,其中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比例包括在据实预缴部分中。B类申报表的体系也有变化,相比较原内资企业核定征收方式下使用的报表,原报表共8行,两种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只分别填写“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而新表共15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增加了“按经费支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且每种方式都分别增加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和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比原报表更为详细。此外,新申报表还增加了减免所得税额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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