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一直以来就是税务机关的工作重点,也是如何解决出口退税由表证单书审核向强化指导、管理、监督职能形式转变的关键。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出口商,经省级以上(含本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停止其六个月以上的出口退税权。在出口退税权停止期间自营、委托和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办理退(免)税。”但是,此文对“停止其六个月以上的出口退税权”停办的上限时间没有具体明确,基层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处罚时随意性较大,权衡处罚的尺度不一。为此,在2008年4月份,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通知》(),对出口企业利用非法手段骗取国家税款的行为,如何按规处理分类区别进行了界定。
一、出口骗税处罚按几类划分
一是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不满5万元的,停止其办理出口退税为半年以上一年以下。
二是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停止其办理出口退税为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
三是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停止其办理出口退税为一年半以上两年以下。
四是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停止其办理出口退税为两年以上三年以下。
五是出口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经营的规定,以自营名义出口货物,但实质是靠非法出售或购买权益牟利,情节严重的,可以比照上述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以上5条与原规定有着明显的区别。首先,税收处罚趋于合理化,贴近于实际。其次,将原规定进行了细化,有利于基层税务机关的执法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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